时间:2022-11-30 05:32:28来源:法律常识
冯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本次刑事辩护工作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及赞许,也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同时体现司法机关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工作理念的坚持。
【关键词】
反电诈、帮信罪、出租银行卡、认罪认罚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被告人冯某为非法获利,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将自己的三张银行卡及手机提供给他人使用并配合对方进行刷脸认证。经查证、多名被害人被网络诈骗近180万元,其中13万元于当天分三笔汇入冯某的建设银行卡中。
当月,被告人冯某以同样的方式再次将上述三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前后两次出租银行卡获利千余元。
【承办过程】
在接受家属委托后,陈思奇主任立即预约会见冯某,安抚其情绪,从会见过程中了解案件具体情况。
在侦查阶段、批捕阶段,陈思奇主任多次与承办案件的民警沟通,了解案件的起因经过,冯某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内容,并及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等。
侦查终结后,陈思奇主任积极阅卷,研究卷宗内的事实情况、公安机关指控犯罪的证据情况,分析案情制定辩护策略。利用诉讼可视化的技巧梳理案情,形成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意见,并尽快向公诉机关进行提交。
提交书面意见后,陈思奇主任又与检察官进行了真诚且高效的交流,针对案件定性、危害结果、量刑情节等方面进行意见交换。
【代理意见】
在本案中,主要涉及冯某是否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辩护人认为冯某具有如下表现,可以构成此类情节:
1.被告人冯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
2.被告人冯某积极与警方联系,并主动发送了自己的住址,配合警方调查工作,没有逃避,应认定为自首;
3.被告人冯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态度好,有悔改之心;
4.被告人冯某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
5.被告人冯某认罪认罚,并愿意退赔违法所得及缴纳罚金。
6.被告人冯某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小、参与时间短、犯罪情节轻微。
最终在判决书中,其中的部分内容也得到了法庭认可,对冯某的量刑起到了一定作用。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上缴违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的辩护人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冯某应吸取本案的深刻教训,增强法制观念,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冯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