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05:35:40来源:法律常识
2005年国务院公布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确立了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查处传销行为的机制,并明确了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都有受理举报和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的职责,同时还规定了案件移送制度。依照条例规定,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都应当对传销行为进行查处,并依照各自职责分别依法对传销行为予以认定。工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涉嫌犯罪的传销案件,对经侦查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部门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中细化了工商部门与公安部门查处传销的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以下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
(四)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款前三项规定的传销信息的;
(五)为本款前三项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六)为本款前三项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以下传销行为:
(一)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传销行为;
(二)涉嫌犯罪的传销行为。
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规定上看工商部门查处的传销行为完全包括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对于传销行为的规定,也与《禁止传销条例》第八条规定相互呼应。
公安机关查处的涉嫌刑事案件的传销行为,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是2007年09月24日颁布的,当时《刑法》尚未规定组织、领导传销罪,2009年《刑法》才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罪。
2013年11月14日颁布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看出,《刑法》组织领导传销罪仅对传销行为的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公安所查处的传销行为的范围已经不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当时所明确的规定为限,就是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传销行为。
只要符合《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就都属于公安机关查处的传销范围,这样一来,实际上就会存在公安机关所查处的组织领导传销罪构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违法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违法传销行为不一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但是是否有明确两者之间的清晰界限,从《禁止传销条例》和《刑法》及《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看比较,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因为无论是层级、入门费、团队计酬或者是诱骗、胁迫等因素都不是明确区分的因素,只能说违法必究和“刑法谦抑性”同时进行判断,实际情况也是多数传销行为仅作为违法行为被工商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