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3 09:13:11来源:法律常识
齐鲁网·闪电新闻12月25日讯 12月25日下午,德州市庆云县人民法院对苏杰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该案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德州市法院判决的第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法院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奸罪七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苏杰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得假释。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等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苏琳琳、王好伟、周冰、靳月光、王志刚、郑明明6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对苏琳琳、王好伟、周冰、靳月光4人处二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于占军、阎东、姜忠金、冯志军4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被告人苏杰与他人合伙投资成立“西北客运公司”,经营乐陵市市区至大孙乡的公交线,为达到垄断该公交线路的目的。被告人苏杰先后纠集了被告人苏琳琳、王好伟、周冰、靳月光、王志刚、郑明明及宋敏敏、张文、程钟升、李俊杰(均另案处理)等人,成立“稽查队”,驾驶两辆面包车,携带砍刀、镐把、木棍等,采用暴力、威胁、恐吓、别车、打砸等非法手段,强行收购了乐陵市区至大孙乡的部分公交车,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8起(致4人轻微伤)、故意伤害犯罪1起(致1人重伤二级)、强迫交易犯罪2起(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非法拘禁犯罪3起、敲诈勒索犯罪3起、强奸犯罪5起、违法行为2起。该组织要求组织成员听指挥、随叫随到,如有违反,被告人苏杰就予以打骂、威胁,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苏杰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苏琳琳、王好伟、周冰为骨干成员,被告人王志刚、靳月光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郑明明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人数较多、成员相对固定、内部层级分明、组织结构较为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通过采取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手段和修筑桥梁、种植树木、建李清社区、开发黄夹镇沿街楼、参与公路工程等经营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并将获取的经济利益部分用于支持违法犯罪活动,部分用于给组织成员发放工资、福利,部分用于安抚受到法律处罚的组织成员。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一定时期内对乐陵市市区至大孙乡公交线路的客运经营实现非法控制,在乐陵市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致使该线路的其他客运经营者及当地的部分群众在合法利益遭受侵害时,不敢反抗,遭受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严重影响了乐陵市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苏杰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苏杰作为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他组织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庆云县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11月29日-30日、12月2日-6日、12月25日,庆云县人民法院对苏杰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指控犯罪的证据,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法庭依法充分保障了被告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庆云县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群众代表及部分被告人亲属旁听了宣判。
闪电新闻记者 刘向阳 德州台 张文 公维勇德州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