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9 23:50:13来源:法律常识
婚姻这座围城,城外的人想进去,城里的人想出来。换而言之,每个人都无法越过婚姻这道坎儿(排除那些不婚主义者),婚姻与我们的生活血溶于水,难以分离。
《史记》第一百二十九章《货殖列传》道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通俗点说,普天之下芸芸众生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奔波。前半句说的是为了利益蜂拥而至,后半句则意为为了利益各奔东西。“婚姻”,你可以说是为了利益而成立的“合伙”,也可以说是为了让爱情有个完满的归处,抑或二者兼有。有时围城里的人一条心,想着怎么把这座城池修建的更加阔大,于是夫妻双方恶意串通“坑”城外人的行为屡见不鲜。有时围城里的人已经离心,和城外的人恶意串通“坑”配偶的利益,或者配偶一方忘我流连于这个多彩的世界,而全然不顾这个小“合伙”中另一方利益的时有发生。
2018年1月18日,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正在审理的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一审和二审案件均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已经终审的案件,若是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应该依法再审予以纠正并改判,以保护严重受损配偶一方的权益。
在解释出台前,司法实务界在审理此类问题时乱象丛生。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在2013至2017年间受理了债权人诉陈宇航民间借贷纠纷案有20件,债权人将陈宇航、阮茜茜作为共同被告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有13件,涉案标的达710万余元。其中将陈宇航、阮茜茜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中,债权人提起上诉的仅有1件。其他案件,一审法院多以案件所涉债务属于陈宇航个人债务判决由陈宇航单独偿还所欠债务,只有一件案件的债权人不服温岭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改判案件所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没有提起上诉的债权人可能已叫苦不迭。
【对解释的理解】
解释第一条,贴切地向公众展示了“共债共签”这一原则性问题背后所蕴含的法理基础,其符合民法总则、合同法规定的意思自治原则以及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平等原则。第一条开宗明义强调“共债共签”,至于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则在所不论。
举个简单的例子,赵大锤与谢小花2013年5月21日在某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赵大锤跟谢小花商量要借款15万元,其要充值游戏币购买最新装备,需要6万元,剩下9万元可以付个首付,买个家用小轿车。赵大锤后向王荣耀借款15万元用于充值游戏和购买轿车。二人共同出具借条给王荣耀并双双在借款人处签名落款。亦或者,谢小花事后收到王荣耀的短信才知道借款事实,但谢小花当即回信表示愿意和赵大锤一起偿还借款。
若王荣耀起诉要求夫妻二人归还借款,依据解释第一条,因谢小花在借款人处签字或者事后追认,不论借款用途为何,其都应当与赵大锤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只需证明借款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即可。
解释第二条,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举债,那么债权人无须证明其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举债,而是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推定规则的法理基础是夫妻之间的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日常家事事务而与第三人交往时所为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但若夫妻一方举债,实际上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又不需承担举证责任,在举债一方不出庭或者认可举债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时,该举证责任虽不像《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那样严苛,但仍然具有一定难度。
例如,赵大锤与谢小花2013年5月21日登记结婚,2016年8月21日离婚。王荣耀与谢小花为朋友关系,2016年2月13日谢小花向王荣耀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书写借条言明:“今借到王荣耀人民币现金(大写)肆万元正(40000.00)的借款,借款期限为2个月,借款即从2016年2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月息为2%。借款用于经营周转。此借条无时效限制。借款人:谢小花。身份证号:××。2016年2月13日。”庭审中,谢小花未出庭。
若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赵大锤除非能够证明王荣耀与谢小花约定属于个人债务或者证明王荣耀知道赵大锤与谢小花约定了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外,其需要与谢小花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解释出台后,赵大锤的举证责任明显减轻,但其仍然需要证明该4万元借款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也就是并非用于借条中所记载的“用于经营周转”。这就要求非举债一方在诉讼活动中发挥能动性,收集证据证明并非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但是对于本案中这种小额借款,赵大锤想要举证证明资金去向十分困难,也就是说非举债一方的利益今后仍然可能会受到侵害,只不过程度减轻了而已。
解释第三条与解释第二条可以说是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的亮点,其改变了以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单纯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要点的认定规则,解释第三条除了强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外,其更注重“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由于篇幅原因,解释第三条的理解以及目前实务新风下期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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