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05:54:48来源:法律常识
俗话说得好,欠钱的是大爷,这钱呢,借出去容易,想要回来就难了!很多人呐,借钱的时候点头哈腰,好话说尽,可一旦到期去要账了,就没那么多“好借好还”了,不是推三阻四,就是一翻两瞪眼,摆出一副“我没钱,你能拿我怎样”的姿态,真是活气人。尤其是那些“光脚的不怕穿鞋的”,账面上是真没钱,就算起诉了也没用,这可如何是好?
最近袁润律师就接了这么一个案子,委托人也是遇到了欠款追不回的困局。那么咱们就看看,袁律师是怎么解决这个棘手难题的。
【案件背景】借贷百万巨款后失信不还,名下多处房产“不翼而飞”
孙某兰与李某珠是老同学,感情十分要好。2015年3月13日,孙某兰以做生意之名,向李某珠先后借款共计一百万余元,约定一年后即2016年3月13日偿还本息。
可是借款到期后,李某珠拿着借条去索要欠款时,孙某兰却声称自己做生意亏了本,现在没钱偿还。李某珠又通融了她几个月,但孙某兰仍没有还款的意思,于是,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李某珠于2016年8月将孙某兰告上法庭。
2017年3月,法院就孙某兰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清算,判决强制执行,偿还李某珠欠款1200000元。2017年4月,李某珠申请强制执行,但此时却发现,孙某珠名下的房产,已经不在其名下,孙某珠账面上的资金仅有3万元,无力归还欠款。
那么这是怎么回事呢?李某珠明明记得,孙某兰家里挺有钱的,她曾经还炫耀过她有好几处房产呢,怎么现在一栋都没有了?李某珠越想越不对劲,于是委托熟人,找到了京声律所的袁润律师,寻求解决办法。
【律师办案】假借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细心调查,帮委托人追回欠款
袁润律师接到李女士的委托后,详细调查了孙某兰的财产情况,特别是其名下的房产。袁律师经过调查后发现,在2016年8月初,也就是李女士因借款合同纠纷起诉孙某兰的时候,孙某兰名下确实曾有过三处房产,但奇怪的是,就在同年8月底,李某兰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她名下的三处房产就被分割了。这个情况有点不同寻常,按理说,就算夫妻离婚,房产也应该是平分的,为什么法院会把两处房产都判给男方呢?
发现一点后,袁律师又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入调查。调查结果如下:
孙某兰与丈夫吴某成于1999年5月1日结婚,2016年8月30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第三条关于夫妻财产的处理第一款载明:女方名下有125万元银行存款,归女方所有。第二款载明:登记于男方名下的房产共两处,夫妻共同所有的北京市xx区房屋归男方所有。坐落于xx村28幢217室的房产,归男所有。
从孙某兰与丈夫离婚的时间来看,李女士刚刚向法院提出诉讼,她就与丈夫办理离婚,还主动放弃了房产,这明显有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嫌疑。于是,袁律师建议委托人李女士,可以以“孙某兰涉嫌恶意转移财产”之名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孙某兰与吴某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只要房产的一半能够归于孙某兰名下,那么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用这一半房产来抵账。
于是,在袁律师的帮助下,李某珠再次向法院起诉李某兰,告她涉嫌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法院经过详细调查后指出,诚实信用、公序良俗不仅是自然人之间进行友好往来的前提,也是进行各种社会关系的基础。夫妻之间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同样也应该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意思自治损害他人利益。
本案中,吴某成与孙某兰离婚时在明知孙某兰名下不存在存款125万元的情况下,于离婚协议中作虚假记载,使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徒有形式上的公平性,而实际上家庭中经济价值较大的财产均转移归吴某成所有,离婚双方财产权利严重失衡。
由于吴某成与孙某兰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存在,致使李某珠的债权长期得不到清偿,严重损害了李某珠合法权益。吴某成与孙某兰恶意签订内容虚假、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的离婚协议,损害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此本院现在裁定:撤销吴某成与孙某兰离婚协议第三条“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第一款、第二款。吴某成与孙某兰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拥有的两处房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吴某成与孙某兰各自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
在本案胜诉后,孙某兰原有的两处房产,有二分之一的份额归于她的名下,她也就具有了还款的能力,接下来,李女士只需要按照法律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就可以要回属于自己的钱财了。
总之,正如法院所说,欠钱不还已经是有碍公序良俗了,孙某兰还在明明具备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恶意转移财产,试图逃避还款,这种行为,更是极大的反面典型,法律绝不能姑息。
所以,通过对本次李女士的追债过程的分享,希望提醒广大网友,如果您也遇到了不还钱的“老赖”,或者起诉仍然无法要回欠债的情况,请不要轻易放弃,可以找一些资深律师询问,说不定更有经验的法律人士可以帮您顺利解决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