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08:37:54来源:法律常识
由张春雷律师担任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36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5日至9月8日,张某陆续向关某汇款1708310元,2015年10月15日,张某向关某汇款1500000元。2017年3月31日,张某和关某签署还款协议,内容为,关某确定,现欠张某款项360万元,其中借款本金290万元,共同投资补偿原告10万元,张某实现债权费用已花费30万元,以及因关某逾期还款给张某造成的损失30万元,自签订此协议之日起10日内还清,如关某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的,应按月息2%支付逾期利息。还款期限届满后,关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原告张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60万元;2.支付逾期利息(以29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律师代理意见
一、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通过银行汇款凭证及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可以确认被告关某向原告张某借款的事实并且双方之间成立借贷关系。
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张某向被告关某支付了借款,被告关某未能按照还款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张某欠款360万元并按照还款协议的月息2%支付借款本金290万元逾期利息。
法院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关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欠款人民币36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9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10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8000元,由被告关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张春雷,资深主任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有近十年的法律工作经验,集民商、金融证券、私募基金、企业公司劳动人事、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实务于一身,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擅长处理民商疑难诉讼案件,企业公司法律风险防控、金融证券、私募基金、企业公司劳动人事等法律业务,秉承维护当事人最大利益的理念,得到客户的高度认可和一致好评。
擅长领域:民商疑难诉讼、债权债务、投资理财纠纷、投资理财诈骗、企业公司法律风险防控、金融证券、私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