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09:14:34来源:法律常识
一、裁判理由: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合同虽约定了高额违约金,被告违约行为亦导致原告一定损失,但考虑到双方实际仅履行了两个月,被告未取得任何收益且自行负担除房租之外的生活成本,基于公平原则,本院不支持高额违约金。
二、案件详情:
原告:
1、确认《艺人签约合同》于2021年4月1日解除;2、被告向原告支付前期投入费用50438.15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一家专业从事演艺经纪、市场推广活动的公司,被告是原告的签约艺人。2021年1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艺人签约合同》,就合约内容、原、被告权利义务、保证与支持、收益的分配、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保密、争议解决及其他等十余个方面所涉各类事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其中约定:合同有效期为10年,自2021年1月30日至2031年1月29日,被告确认原告为其独家协议公司,协议生效后被告创造的一切商业价值归属于原告。根据双方合同中的约定,被告的月直播有效时间不得少于26天,每日直播不低于2场,每场直播有效时长不低于3小时。被告不得无故因身体等原因影响开播时长及直播效果,月直播时长若多次不符合标准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但被告并未按照《艺人签约合同》第四条第32条约定按时进行直播。根据该合同第六条中3.6项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综上,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
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艺人签约合同》,确认解除时间为2021年4月1日。不同意其他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被告自2021年3月底不再进行直播是由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其设定好的剧本雇佣演员进行直播,并在直播中利用粉丝的同情心向粉丝兜售翡翠、水杯等商品,商品质量不好且存在虚假宣传情形,被告无法接受原告这种骗取粉丝同情心用以牟利的方式,因此不愿意直播。另外,直播期间被告自行负担生活费,后期无力负担,且孩子在老家生病,需要回去照顾,无法继续直播。
三、法院审理查明:
2021年1月30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签订《艺人签约合同》,约定:1、快手ID:L-Y351L-Y;2、乙方作为甲方的签约艺人,职责是在甲方的经营管理下进行网络演出及其他各项演艺等活动,甲方在全世界范围内对乙方全部演艺文化事业进行经纪和经营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安排乙方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直播,包括但不限于第一视角游戏直播、游戏解说、唱歌跳舞或其他才艺展示、参加比赛、综艺节目或推广活动、以主持人身份进行现场或事件报道或评论等;3、乙方作为签约艺人应将其全部演艺活动的收入交由甲方,由甲方安本合同约定与乙方进行结算,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收取任何演艺活动款项、或许可第三人任何本合同范围内权益,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收取任何演艺活动款项或许可第三人本合同范围内任何权益的行为属于侵占行为,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本合同签订前乙方以其名义在全网络注册的全部账号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合同到期后或合同解除后,合同期内乙方名义注册的所有账号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在网络注册的乙方名义账号进行使用、擅自更改信息或转让第三方;4、本合同期限为10年,自2021年1月30日至2031年1月29日;5、甲方有权派人负责对乙方进行整体形象策划设计,对乙方不利于本合同实施整体目标的言行和习惯进行纠正和监督,乙方应积极履行甲方提供的业务机会,并应遵守甲方安排,但在任何情况下,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进行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违反道德、暴力、淫秽表演;6、乙方的月直播有效时间不得少于26天,每日直播不低于2场,每场直播有效时长不得低于3个小时,不得无故因身体等原因影响开播时长及直播效果,月直播时长若多次不符合标准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7、甲方对乙方的各项支出作为成本在分配收益前进行扣除,扣除的各项支出归甲方,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日常生活的房租、水电、置衣费用以及其他非演出性质的生活支出由乙方承担,甲方如有垫付可在收入分配时于乙方应分得的收入中对上述费用进行抵扣;8、收益分配:总收入扣除甲方各项支出、费用、税金、乙方违约金后,甲乙双方按6:4比例进行收益分配,甲方获取60%作为甲方收益,乙方获取40%作为乙方收益;9、本协议内乙方应当将平台收益按照甲方要求及时提取至公司指定账号,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擅自提取或挪用账号内资金;10、违约责任:考虑到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为乙方的投入,以及甲方进行上述投入后将产生的预期收益,乙方严重违约导致本合同被提前终止或解除的,或者乙方以明示或者默示的行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本合同或提前终止、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并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损失,甲方由此产生的损失按甲方全部损失的10倍计算,甲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前期投入、签约费用、向第三方的赔偿和预期收益等。
2021年3月15日,《主播费用确认单》记载:主播真实姓名田淑秀,主播艺名:初心《情感连麦》/(初心家)田田,费用包括:1、2021年1月4日买快手账号1.2万元;2、2021年1月13日至2021年2月22日剧本、演员及推广费用合计10924.2元;3、房租及押金13027.85元;4、快币充值15000元,上述费用扣除给利兆田推广的费用513.9元后为50438.15元。被告在该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庭审过程中,针对快手账号,原告确认目前无人使用,被告提出该账号早已被原告收回,针对原告提出购买账号花费12000元,原告确认对此无证据予以证明;针对剧本、演员及推广费用,被告提出原告曾承诺下个月会予以递减;针对房屋及押金,原告提出房租每月3500元,被告和其朋友居住在此,期间有其他主播暂住均摊了1439.15元房租,被告提出每月租金2500元,其只租住了两个月,且是与其他主播合住;针对快币充值,原告提出账号内无快币,被告提出其仅用该账号在快手上直播两个月,账号由原告控制。
被告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如下信息:1、被告每次登录案涉快手账号需要从原告工作人员处取得登录密码后方可登录;2、1月26日,原告员工让被告赶紧订票进行直播,被告提出多花了一倍的钱,原告员工称:“一场直播礼物就坑回来了”。
关于合同履行期间,原告提出自2021年1月13日至2021年3月29日,被告提出自2021年1月30日左右至2021年3月29日;双方均确认履行期内,被告未获得收益,被告同时提出其自行承担了2万余元的生活费。关于不再直播的原因,原告称被告于2021年3月底突然不再直播,未向公司说明原因;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提出当时因为身体状况不好加之孩子在老家生病无人照顾,向原告请假,原告不同意,被告就不再直播,对此,被告提供微信记录显示其于2021年3月28日、2021年4月1日、2021年4月2日在工作群中均以孩子生病、嗓子封喉为由申请回家几天,原告一直未予回复。
被告提出原告要求其在直播过程中向粉丝兜售商品、且存在虚假宣传情形,被告对此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以上事实有《艺人签约合同》、《主播费用确认单》、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四、争议焦点:
主播是否要支付合同约定的高额违约金以及赔偿损失。
五、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确认双方签订的《艺人签约合同》于2021年4月1日解除,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自2021年3月29日单方停止直播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原告主张损失,本院认为,被告虽在《主播费用确认单》上签字确认,但购买快手账号花费12000元,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合同约定该账号由原告所有,实际亦由其控制,故本院认为该笔费用即使存在,亦不应由被告负担;关于快币充值15000元,原告未能证明被告曾进行过取现,故无法认定为损失。
综上,合同虽约定了高额违约金,被告违约行为亦导致原告一定损失,但考虑到双方实际仅履行了两个月,被告未取得任何收益且自行负担除房租之外的生活成本,基于公平原则,本院对于原告所主张损失及违约金一并调整为3000元,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六、审理结果:
1、确认叮音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与田淑秀签订的《艺人签约合同》于2021年4月1日解除;
2、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田淑秀向叮音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支付3000元;
3、驳回叮音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法学专业学士,专职律师,擅长各类诉讼及非诉业务,具有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的能力,擅长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遗产继承、劳动争议等案件,对于商事领域的公司治理、股权结构、企业并购等事亦有一定的研究和建树。代理及服务期间,郭越律师凭借精湛的专业技术及对法律事务的热爱和执着加上真诚的态度,得到了广大用户的高度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