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09:38:41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胡文友律师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8日,赵女士借钱给自己的朋友王先生,金额为110万元。2017年6月21日,王先生向赵女士出具了两份《还款协议》,一份《还款协议》内容为:王先生欠赵女士人民币70万元整,按月还本金加利息8400元整,直到全部欠款还清;另一份《还款协议》内容为王先生欠赵女士人民币40万元整,按银行利息支付,到期结清本金。后王先生拒不偿还借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赵女士便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胡文友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依法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被告王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赵女士本金110万元及利息9.4315万元;
【律师解读】
一、如何证明存在借贷关系?
借款合同和借款交付证明(如转账凭证)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依据。由于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如果只有借款合同,没有借款的交付证明,仅能证明借款人具有拟向出借人借款的意思表示,并不能证明出借人已经向借款人出借了款项。故此时,出借人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贷事实的发生,否则出借人可能因为不能证明借款已经实际支付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同样,如果仅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款合同,是否可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即被告并未向原告出具借据等借款凭证,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时,被告抗辩收到的款项系其他款项时,应由被告对其抗辩理由承担举证责任。在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抗辩理由成立的情况下,原告仍应对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合意、合法的借贷行为、借款的交付、款项来源等承担举证责任。
二、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偿还利息吗?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即如果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无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利息。那么,如果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后,能否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已经支付的利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不当得利应当满足以下四个要件:一是一方获得利益;二是他方受到损失;三是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获利没有合法根据。但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的行为是基于借款合同的成立和有效履行,并非没有合法的根据,故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借款人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已经支付的利息,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具体到本案中,赵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借款协议》、《还款协议》及银行流水、对账单等证据,足以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故赵女士要求王先生偿还借款及利息的主张,于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