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0 04:17:05来源:法律常识
企业是市场经济社会中产品与服务的制造者、销售者和提供者,平等保护各类企业的利益是经济改革与法治互动的一条主线。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也是确保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只有在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中,才能尊重市场交易主体的意思自治,依法保障契约自由,进而提高市场效率,增加消费者福祉,最终确保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依法治国二十年来,宏观调控的目标和任务在经济转型过程中不时作出一些调整。调控改革与法治之间的双向互动,可以从财税法、金融法的体系化中窥见一斑。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是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经济完成现代转型后最为突出的改革成果。伴随着经济法律体系的日臻完善,经济法着力于科学定位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以社会本位、政策主导、综合调整的显著特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化过程中持续发力,助推和保障经济改革,维护经济发展与市场稳定。
平等保护市场主体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形成了两个独立有效的企业法系列。
一是按照企业所有制性质展开的分类立法,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与《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与《乡镇企业法》(1996),《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外资企业法》(1986)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等。
二是按照企业组织形式和投资者责任形式展开的分类立法,如《公司法》(1993)、《合伙企业法》(1997)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等。
1997年确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其中规范市场主体法律地位的法律相继更新。“入世”前,三资企业法的修改为利用外资发展经济注入了新的动力。2005年《公司法》的第三次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的法治基础。2006年《合伙企业法》的重大修改,则适应了投资者进行风险投资的需要,增加了有限合伙企业制度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制度。在市场退出方面,2006年废止了198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重新颁布了新《企业破产法》,全面整理细化了企业破产程序,并在适用范围上实现了各种性质企业法人的全覆盖,结束了此前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的破产程序分立格局。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所在。从立法时间的先后顺序看,按照所有制性质进行的企业分类立法主要集中在1992年之前,这种立法结构夯实了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在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我国着重按照企业组织形式和投资者责任形式进行企业立法,这套企业法律体系引入了国际通行立法惯例,体现了中国“入世”的时代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产权的平等保护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强调,并被写入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决定中。无论是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的竞争,还是外国企业与中国企业的竞争,无不建立在产权的平等保护基础之上。
切实维护自由公平竞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也是确保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这是因为,只有在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中,才能尊重市场交易主体的意思自治,依法保障契约自由,进而提高市场效率,增加消费者福祉,最终确保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确保资本与商品的自由流通,1993年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仿冒、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诋毁竞争对手等不正当竞争行为。2007年通过了《反垄断法》,从而建构起并立互补的竞争法体系,依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反垄断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是保护市场自由竞争、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一部重要法律。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系统修订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清除其中属于《反垄断法》的调整内容,及时增加了对不正当网络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竞争立法从保护竞争的视角很好地折射了改革开放的市场化进程。当前,维护市场的自由公平竞争,就是要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实施中进一步消除所有制壁垒,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的产权。对国有经济的未来发展而言,就是要积极创新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预防和制止不应有的垄断行为,促进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2004年,我国修改了实施10年的《对外贸易法》,确立了统一透明的对外贸易制度,强化了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国际竞争的法律基础。
事实证明,只有不断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各种规定和作法,经济法才能有效克服花样翻新的部门保护与地方保护。目前,竞争法的合力共治效果已经显现,竞争法力求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产品服务竞争,积极培育和发展现代化的市场体系与竞争文化。
有效规制市场监管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建设中,经济法的功能并不局限于保护和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也着力于科学厘定政府的经济职能,更好地调动与发挥政府对经济的监管、服务与调控作用。对市场运行实行有效监管,始终是政府最为重要的经济职能构成,也是经济法在市场规制领域加强责任政府建设的根本重心。
产品质量安全事关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在国际市场上还直接影响着国家声誉。“十三五”规划中的“质量强国”战略把产品质量保护提升到了改革开放以来前所未有的新高度。我国的《产品质量法》颁行于1993年,此后分别在2000年和2009年进行了两次修正,重点完善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2006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产品质量立法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对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意义深远。2009年,《食品安全法》取代了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从而把食品安全及其监管问题放在了突出位置,其中的十倍赔偿规定开启了我国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新纪元。2015 年,该法与时俱进地作出了修改,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法再次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经济法对产品质量的管控还可以从《计量法》(1985)、《标准化法》(1988)、《广告法》(199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等其他重要经济立法中体现出来。
在市场规制法领域,《广告法》的监管作用也不容小觑。1995年《广告法》颁行后,2015年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广告监管法律制度,依法规范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行为,对构建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秩序提供了法律准则。
市场监管的法律规则还体现在“以人为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从2009年到2013年,两次对1993年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修改,适应网络社会电子商务日趋发达的实际需要,对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予以规范,同时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强化了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并且建立了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加大了惩罚性赔偿力度等。
在依法规制市场监管方面,《铁路法》(1990)、《公路法》(1997)、《民用航空法》(1995)、《旅游法》(2013)等一些经济法律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不断完善经济调控
经济调控是政府治理市场经济的功能性要求,即通过政府的“有形之手”来弥补“市场失灵”,调节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之间的关系并使之达到基本平衡。有效的宏观调控,可以使物价总水平保持基本稳定,使国民经济保持适度增长,使产业组织、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更加合理化,实现劳动力的充分就业和收入公平分配,实现国际收支平衡,实现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双重保护。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依法治国二十年来,我国的经济转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宏观调控的目标和任务在经济转型过程中不时作出一些调整。调控改革与法治之间的双向互动,可以从财税法、金融法的体系化中窥见一斑。
财政是现代国家经济治理的基础与支柱,对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稳定经济来说举足轻重。改革开放后,我国的财税体制改革一直在提速,成为经济市场化改革的重要突破口之一。从1979年的“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开始,财政体制改革在“财政包干”中改进了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1994年确立“分税制”后,中央政府的调控能力显著改善,1998年建立公共财政体系后财税工具的调控功能不断增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后,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将这一原则进一步坐实,为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实施依法治税迈出了关键一步。目前,我国已经建立包含《预算法》(1994)、《政府采购法》(2002)、《企业所得税法》(2007)、《个人所得税法》(1980)、《车船税法》(2011)、《环境保护税法》(2016)、《船舶吨税法》(2017)、《烟叶税法》(2017)、《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等在内的税收法律体系,有关增值税、消费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等税收法律正在制定中。
金融调控与金融法治化同步推进。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延续了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市场化的发展路径,建立并巩固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相继经受住了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和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严峻考验。在此期间,金融法治化成就斐然,由《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反洗钱法》(2006)、《商业银行法》(1995)、《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票据法》(1995)、《证券法》(1998)、《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以及《保险法》(1995)、《信托法》(2001)等金融法律所构成的金融法体系日趋成熟并更新迅速,有效应对了经济全球化中金融风险的种种挑战。“金融法庭”的改革实践证明,只有加快转变金融发展方式,不断健全金融法治,依法改进金融监管和金融调控,才能真正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促进经济良性发展。
价格体制改革通过引入市场机制,改革了计划价格管理权限,并转换价格形成机制,使市场价格机制成为社会资源配置的基础机制。1997年《价格法》的颁行,巩固和保障了价格体制改革成果,建立了以《价格法》为核心的价格法律体系,依法加强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应用,实现了价格管理与价格调控的规范化、法制化。
在宏观调控中,我国把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确立为基本国策,不断加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建设。其中制定了《环境保护法》(1985)、《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水污染防治法》(198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等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以及《土地管理法》(1986)、《水法》(1988)、《森林法》(1984)、《草原法》(1985)、《矿产资源法》(1986)、《煤炭法》(1996)、《电力法》(1995)和《可再生能源法》(2005)、《节约能源法》(1997)、《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等节约资源和保护能源方面的法律。通过上述立法,建立健全了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限期治理、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以及自然资源的规划、权属、许可、有偿使用、能源节约评估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这些年来,产业调控的立法速度同样在加快。以文化产业为例,针对我国文化领域立法工作相对滞后的情况,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电影产业促进法》这两部重要法律,从而补齐了我国文化领域立法工作的“短板”。其中,前者明确了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中的职责,确立了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原则和保障制度等,后者则规范了电影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活动,加大了对电影产业的支持和保障力度。
如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了经济新常态后社会生产力的又一次大解放。作为扩大就业、实现富民之道的根本举措,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但培育和催生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力,而且明显激发了全社会的创新潜能与创业活力。这显然离不开2002年颁布、2017年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2007年颁布、2015年修订的《就业促进法》的调控和促进功能。
当然,2011年《个体工商户条例》的颁布同样功不可没。新条例系统修订了1987年《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再次重申了对广泛存在的个体工商户的保护态度,满足了社会公众的新期盼,努力营造了个体工商户高效便利的准入环境与宽松和谐的成长环境。据统计,截至2017年12月底,全国实有个体工商户6579万户,资金5.4亿元,从业人员1.42亿人,平均每户从业人员为2.2人。
相比之下,投资调控立法则明显滞后于投资体制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因自身特性而受制于经济体制改革整体进程的制约,因而被喻为计划经济的“最后一个堡垒”。反观历史,我国投资体制变迁实际就是政府投资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的渐进改革史。1979年改革之初,先从提高政府投资建设的效益开始,实行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然后开始扩大市场机制作用,实施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投资管理体制。在深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中,不但真正确立了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而且不断规范政府的投资行为,减少政府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完善投资调控体系。但遗憾的是,我国投资法制建设一直未能及时跟进,当务之急就是制定一部《政府投资法》。
回溯历史,拥抱未来。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需要坚定不移地继续坚持改革开放,积极营造自由、开放、包容、有序的市场环境,妥善处理经济改革与经济法治的关系。既要通过全面依法治国有效地引领、促进、规范和保障经济改革,也要借助全面深化经济改革为经济法治发展提供不竭动力。只有在进一步深化改革中系统完善经济法律体系和经济法律制度,才能充分挖掘和彰显经济法治的机制动能,更好地落实新发展理念,继续推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进程。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法学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