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11:39:11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发生了一场“诉讼闹剧”。齐某与许某合同纠纷一案,庭审前九台法院承办法官多次与当事人了解沟通,齐某坚称自己无委托诉讼代理人,但庭审当天齐某谎称柴某为自己的律师,要求与柴某一起出庭,但柴某以各种理由拒不提供自己的律师执业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且态度恶劣,柴某被责令退出法庭。
为何“柴某”在本案中无法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本案中,柴某既无律师执业资格,亦非基层法律工作者,当然也无法出具当事人近亲属身份证明,或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社会团体推荐信。所以不具备成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
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来源:孙士淼 东亚经贸新闻记者 周东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