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被逮捕在找律师管用吗,刑事案件辩护的必要性

时间:2022-11-30 12:33:42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吴斌律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副主任

杨勋杰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真实案例演绎:

案例一:张三被抓,张三的妻子(李四)在看守所门口通过中介推荐了一位律师进行会见,会见后,该名律师告知李四已经将家书内容转达,结果一沟通案件情况,诸多信息残缺不全,未能解答疑惑。

案例二:张三被抓,有朋友说可以找关系,现在不要请律师,请律师会影响找关系,这位朋友承诺说“找关系30天就可以出来,打点关系需要20万元”,于是张三家属给了钱,37天过去了,张三的家属却等来了检察院的逮捕结果。

案例三:张三被抓,张三的近亲属听信他人的意见,说类似的诈骗案件,朋友亲戚的小舅子李某某37天就出来了,时间到了就会通知你们家属接人了。家属于是按耐住焦躁的心情,等了足足38天,还是没等到张三出来的消息。

现实中,类似案例不胜枚举,本文就不一一赘述。

刑事辩护研究|有效的会见为什么是“对症下药”的前提条件?

《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短短的一行字,蕴含的信息却是无限的。

刑事会见就如医生“望、闻、问、切”四种诊断疾病的方法。只有懂得问、懂得判断案件的基本信息以及关键信息才能找准症结,“对症下药”。如果仅是传话筒、复读机,传传话、带带话、聊聊天,没能发现案件的“症结所在”或者“顽疾所在”,那么就会延误37天黄金救援时间,错过第一个有利的辩护时间。

下文以会见前、会见过程中及会见后的办案实践为例,简述有效、专业会见的基本流程,以供各位有需要的读者参考。

第一、会见前,通过外围渠道了解案件的有关信息,提前草拟好会见内容,做到有的放矢,提高会见的效率。以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诈骗案为例:“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为什么最后没有承接下来?出现哪些客观因素?能否提供有关案件线索或者证据?合作的资金或者借贷的资金,流向何处?”这部分案件信息,家属一般都能略知一二,甚少一无所知,因此,与案外的亲朋好友能提供案件基本信息,也能让刑事会见提前搭建案情框架。

所以说,没有充分准备的会见,会见的效率以及效果,可能会大打折扣。会见前的充分准备以及充分沟通,将为接下来的刑事辩护提供信息保障。

刑事辩护研究|有效的会见为什么是“对症下药”的前提条件?

第二、会见过程中,通过对于案件基本内容的了解以及结合法律规定,提出涉及案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或罪重的重要信息。以非法集资案为例:“你刚才说公司有获得金融机构的授权?你是从哪个渠道得知的?你能否确认授权销售支付结算终端设备授权属实?若存在该授权资料,从哪里或者什么方式可以调取?”通过上述询问以及沟通,获得出罪的重要信息,以此确定销售支付结算终端设备是合法或非法。

又比如养老诈骗案:“你们以某某老师的身份推销产品,有没有承诺有治病效果?这些产品是通过什么方式采购的?产品来源于何处?对于客户要退款、退货,你们有无提供售后服务?”该问题主要针对是否虚构或者隐瞒身份,其次有无承诺有治疗效果针对的是有无使客户陷入错误认识,最后,有无提供售后服务针对的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因此,会见过程中的内容并非一成不变,而是根据具体案情不同,涉及罪名的不同,所询问内容将存在较大差异,事前对该类型案件的研究及熟悉程度,也是提高有效会见的基础。


第三、会见后,结合了解的案件信息,再与侦查机关以及检察机关层面沟通案件情况,是查漏补缺以及调整辩护思路的过程。因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从刑事立案之日起,掌握较多的案件信息,比如涉案的物证、书证、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八大刑事证据种类,而这些信息都掌握在侦查机关手里,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难以直接掌握,而与办案机关保持有效的沟通,能及时获得第一手资讯,对于前期的刑事辩护不可或缺。

司法实践中,与办案机关保持充分有效的沟通,可以更好地印证会见过程中所了解的罪名及案件内容是否完整,哪些内容真实、可信,哪些内容证据存疑,哪些证据可以印证哪些事实,哪些证据无法印证哪些事实等等。对于这些内容的分析以及判断的结果准确与否,与刑辩律师的专业程度密不可分。

刑事辩护研究|有效的会见为什么是“对症下药”的前提条件?

至此,我们回头再看看文章开篇例举的三种真实改编案例:以花钱找关系,相信37天内能把人“捞出来”的;以律师传话为重点,其他环节不需要律师跟进,坐等37天能取保候审的;以类似案件参考,别人都是37天出来的,直接干等结果的......这三种类型的案例具有代表性,每一年都在演绎,有的人惊喜,有的人惊吓,有的人被骗几十万、上百万而懊悔不已。


诚然,有些案件涉案情节轻微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委托律师或者不委托律师,37天内都能取保候审。然而,问题就出在作为普通老百姓,家属根本无法准确判断当事人涉案情节轻微、情节显著轻微,更无法预知其可能面临十几年的牢狱之灾。倘若盲目听信旁人所说,找关系捞人而不相信法律,不排除落入钱财两空的不利境地。亦或有人抱着侥幸心理,仅是会见一次,然后坐等37天的“好结果”,则可能失去第一次最佳的辩护机会。


有效的会见是“对症下药”的第一步,而第一步与刑事辩护领域专业息息相关;约见办案机关是“对症下药”的第二步,也是有效辩护的深化阶段;最后,撰写的法律意见书是第三步,结合罪名以及案件情况“对症下药”,是实现有效辩护的治疗阶段。在本文即将收笔之际,笔者总结以上有效辩护的三步曲,以供读者共同交流探讨。


【未完待续,请持续关注下一篇文章】
【版权所有,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所在单位名称】

#刑事会见#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工资 债权 伤残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鉴定 条件 程序 补助费 刑事案件 拆迁人 期限 兵法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当事人 客户 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