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找律师可以旁听吗,被告委托律师后可以旁听吗

时间:2022-11-30 13:11:27来源:法律常识

“莫名背上了两条违法记录,有一条还是卖淫,为了证明清白,我这一年多的时间里多次到公检法反映,明天案子终于要开庭审理了,不解的是法院为什么不让我出庭。” 山东邹城女子17日上午向华商报记者讲述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她 2019年6月前往看守所看望亲属登记时发现自己有两条违法犯罪记录,警方后来核查到犯罪嫌疑人应为弟弟的前女友,其涉嫌盗窃罪一案将于12月18日在邹城市人民法院开庭再审。

莫名背上“盗窃获刑、卖淫拘留”两条违法记录,山东邹城女子“冒名盗窃案”18日开庭再审

邹城市人民法院再审案件告知书

张某华的代理律师殷清利告诉华商报记者,自己已于11月16日向主办法官提交了相关材料。办案法官称,此案只审理盗窃案,张某华并非是被害人,而且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张某华及律师不能参加诉讼,也不能旁听,判决后告知张某华结果。

户籍信息里莫名其妙有犯罪记录

张某华向华商报记者表示,自己2019年6月4日上午前往看守所看望亲属,民警因她没带身份证不准许看望,她以“能背出身份证号码”为由请求民警通融,民警录入她身份证号后质问:“你在里面蹲过,不知道规矩吗?”张某华不解地问:“啥意思?”民警说系统显示她是原在押人员。她以为民警将身份证号码输错了,她放慢速度又背了一遍,民警确认没有错。她又打电话让老公发来身份证照片,民警看着照片再次核对身份证号码后,确认信息显示其为原在押人员。张某华这才得知,自己的户籍信息里有犯罪记录。信息显示,她于2007年4月16日被邹城市人民法院认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张某华说,更让她匪夷所思的是,信息还显示,自己还曾在2006年因卖淫被行政拘留五天。

张某华1987年出生在一个普通农民家庭,小学毕业后辍学,2006年春节后她与同村5个人去了莱西市的一个制鞋企业工作,直到2008年辞职回村,2010年结婚后户口迁到同一镇的另外一个村,未曾到过盗窃案案发地点,与在案失主、证人也不认识。张某华说,结婚以后一直在家照顾孩子,没有出过远门坐高铁、乘飞机,房子都是丈夫的名义买的,如果不是那次探望亲戚,她或许不会发现自己被冒名犯罪。

讯问笔录签名指纹都与本人不符

张某华第二天从户籍地派出所得知,犯罪记录显示她于2007年1月30日下午在南关房家窑街失主李某租住的房间内,乘李某外出之机,利用李某的钥匙盗窃现金2100元。她就找当年办案单位反映情况,接待她的民警调取了案件材料,查看身份信息后给她出示了案件材料里的被告人个人信息,她看到显示的信息与自己的户籍信息、名字、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出生日期均无误。张某华说,案件材料里的被告人身份信息里的照片与她的一代身份证上的照片是同一张,但是这张身份证她从来没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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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盗用身份犯罪”,张某华感到匪夷所思

后来,张某华到邹城市人民法院复印了卷宗。判决书显示,张某华于2007年4月16日被邹城市人民法院认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张某华自愿认罪,未请律师做辩护,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张某华说,自己从来没交过罚款,她看了讯问笔录还发现,家庭情况供述中,张某华的母亲和弟弟的姓名写错了,讯问笔录上的签名字迹与指纹也不是她的。判决书上的张某华于2007年2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警方制作的送达当事人家属的拘留通知书上,家属签字处是张某华父亲的名字,但是张某华说,自己的父亲从没签过字,没捺过指纹,可以做鉴定。

张某华将这些情况写成书面文件,于2019年9月11日反映给邹城市公安局。一个月后,公安局出具处理意见,称派出所就她反映的“有人盗用身份进行犯罪”已于6月立案。2020年1月2日,张某华在网络信访系统中再次反映了情况。1月7日收到邹城市公安局的受理告知书,称公安局将于2020年3月6日前办结。

张某华在网络信访系统中向山东省政府信访局提交材料第二天,信访件经济宁市政府信访局被交办给邹城警方。邹城警方针对此信访件在2020年1月15日做出处理意见。这份处理意见写明,公安局经过指纹比对和笔迹鉴定,能确定讯问笔录上的指纹非张某华所留、签名非她所写。公安局还表示,已于2019年11月11日对张某华报称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弟弟前女友涉嫌冒名顶替作案

究竟是谁冒用了自己的信息? 张某华从判决书被告人“化名张文娜、徐姗”看出了线索。根据张某华的分析,“张文娜”这个名字是她读小学时期用的名字,家里有人也都这么叫她。她觉得盗用她个人信息的应该是熟悉情况的人。想来想去觉得弟弟的前女友最可疑,张某华说,她弟弟曾经跟一个叫徐姗(化名)的女孩儿处过对象。根据弟弟的回忆,他是2004年时在邹城市人民医院附近的网吧里认识的徐姗,后相处过一段时间。徐姗在张某华家住过几天,应该熟悉张某华的信息,还曾与家人合影。张某华怀疑是徐姗盗用她个人信息,便把合影交给了警方。该照片经盗窃案的失主辨认,案件中的张某华就是照片中的徐姗。张某华告诉华商报记者说,弟弟和徐姗两人相处了一段时间后就分手了,自此以后再没什么联系,要不是后来出了这个事情,自己都想不起来这个人了。

据张某华介绍,盗窃案笔录中“张某华”交待,2006年7月因卖淫被邹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警方在邹城市拘留所、看守所、局档案室查询“张某华”的案卷、照片、指纹等相关信息均未果,后在一派出所的档案室内查到了“张文娜卖淫”的治安卷宗,但案卷中无“张文娜”的户籍证明及照片。警方推断,徐姗化名张某华的曾用名“张文娜”进行卖淫,并以该名字接受行政处罚。经过警方努力,徐姗再次被抓,警方对盗窃案核查发现,犯案人应该是张某华弟弟前女友。邹城警方在信访处理意见中也提到,2007年的盗窃案非张某华所为,将呈请邹城市政法委召开公检法专题会议,研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2007年关于盗窃案的判决。公安机关将根据撤销文本呈报上级公安机关在公安内网中删除有关犯罪记录。

被冒名者非盗窃案受害人不能旁听

殷清利律师向华商报记者表示,自己于2020年7月20日提起刑事申诉,请求法院在三个月对“张某华盗窃罪”作出再审决定,撤销张某华的刑事判决书,认定张某华没有实施盗窃犯罪事实;请求警方对“张某华”姓名、身份被冒用所形成的两条违法犯罪记录进行删除。同时,希望对冒用姓名身份、形成两条违法犯罪记录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刑事立案侦查。他已收到邹城市人民法院的再审案件告知书,案件将于12月18日上午9时在邹城市人民法院开庭。

告知书称,“公诉机关原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徐某(冒名张某华)涉嫌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判决书生效后,济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徐某因盗窃犯罪被司法机关处理时冒用了张某华的身份信息,造成认定的事实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再审决定,指令本院再审。”

张某华说:“我星期二去法院找了法官,但法官说我不能出庭,给我念了相关的法律条款,我也不懂,法官说审判结果会告诉我,我到时候可以起诉这个女的侵权。我一定要还我清白,我觉得我被冒名是有关部门审查不严造成的,应该追究他们的责任。”殷清利律师也表示,已经向主办法官提交阅卷申请书、参加诉讼及开庭申请书、追加起诉徐守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申请等材料,法官表示,“因为此案只审理盗窃案,张某华并非是被害人,而且案件涉及个人隐私为由,张某华及律师不能参加诉讼,也不能旁听,判决后告知张某华结果。” 华商报记者 王利民 编辑 李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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