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14:55:25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越秀区的一名居民小周(化名)因“家门口”拥挤、杂乱的公共走廊与邻居闹了一些不愉快,多次沟通无效后,求助于其社区的法律顾问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岑文瑜,寻求法律人士的专业意见。
案件背景
越秀区的居民小周发现邻居在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把家里杂物如鞋柜、纸箱等等堆放在公共走廊处。小周所居住的楼属于老旧小区,楼道通行狭窄,邻居摆放杂物导致进出及搬东西很不方便,家里的老人家还为此发生过身体碰撞。
小周曾私下找邻居协商了走廊杂物堆放问题,然而邻居的回复是“公共楼道我也有份的”,就再没有后续了。同时,小周也打了电话去物业管理中心反映情况,物业管理中心人员虽然有介入劝阻协调,但碍于没有执法权,邻居依然是我行我素,事情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律师说法
岑文瑜指出,公共楼道、走廊、大堂等属于业主共有部分,不属于业主的专有、私有部分,小周邻居的行为已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业主守法义务相关规定,也违反了消防法中不得擅自占用安全通道的相关规定。
岑文瑜建议,小周可向物业管理中心、业委会、居委会、消防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及投诉该情况,请求他们介入协调处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物业管理中心及业委会有权利、也有义务予以协助处理。后期,若沟通协商不成,小周有权要求业委会或联合其他业主,以对方侵占公共通道,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
岑文瑜提醒,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通道、走廊属于业主共有,属于公共场所,任何人不得随意占用。居民如果擅自将个人杂物放置在公共走廊处,会构成涉嫌侵占建筑物公共部位的侵权事实。此外,居民擅自将杂物放置于公共走廊处,除了影响美观外,还会导致邻居出入不便,容易发生碰撞及摔倒事故。楼道作为重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随意堆放杂物容易制造消防安全隐患,也容易引起侵权纠纷。
连线民法典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律师介绍
岑文瑜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公司法、投融资、房产建设工程、财富管理传承、金融经济犯罪及风控合规等综合法律事务,善于综合运用诉讼和非诉等多元化手段化解各类纠纷。
【记者 何碧媚】
【编辑 黄惠雅】
消息、图片来源 六榕街社区法律顾问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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