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15:47:43来源:法律常识
异地办案,需要当地律师合作。
一些律师不喜欢与外地律师合作办案,他们往往要求家属解除其他律师的委托,从而自己的团队可以全面介入。这些律师考虑的是可以完整办理案件,避免不同律师的辩护思路发生冲突。其实律师异地办案,应该与当地律师合作,这才有“优势互补”这才有“强强联合”,须知“一人不敌二人智”。
我经常被同事甚至同行要求推荐外地律师,他们知道我这些年四处奔走办案“相识满天下”,我推荐的律师同行必然是我信得过的人。你要你需要外地律师刑事辩护的资源甚至支援,我都可以帮你“找对人”。这些外地律师看到是同行推荐,必然更加尽职尽责,必要时我还可以参与讨论,毕竟大家都是刑辩人,“天下刑辩是一家”。
我自己去外地办案,最高兴的就是有当地律师与我“搭伙”,要么是家属自己找了当地律师,要么是我推荐一位当地律师给家属。我从不要求家属解除当地律师的委托,除非家属已经请了两位当地律师,从而只能解除其中一位才能让我介入。有一位当地律师,方便了解案件进程,方便阅卷,方便会见,还方便大家一起讨论辩护策略。
我是外地律师,在与办案机关沟通时我是“唱黑脸”的。我动辄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证人到庭甚至受害人出庭,提交给办案机关的法律意见书也是全面质疑侦查机关收集的有罪证据,要求调取对我们当事人(犯罪嫌疑他人、被告人)有利的相关证据。办案机关一看我是“外地来的”,可能听说过我的名字甚至读过我的文章,也会对我的意见更加尊重,办案也更加谨慎。我是不担心被当地办案机关“穿小鞋”的,天知道我下一次来该机关办案是什么时候?我对办案机关一直都是“态度坚决,语言温婉”,“温柔一刀”但直奔案件要点,办案机关也找不到合适的“小鞋”给我。
本地律师在与办案机关沟通时,可以“唱红脸”。办案机关面对我全面质疑的辩护风格,有些不好跟我沟通的,则可以跟当地律师交流。许多时候我们不是真的必须要求无罪,此时就需要有律师站出来考虑到办案机关的难处,争取妥协意见。今年年初阳江的非法捕捞案件,就是我的无罪辩护与当地律师认罪认罚相结合,共同争取到附条件不起诉。我这外地律师可以“鹰派”一点,当地律师则可以“鸽派”一点,两者相互配合相得益彰,也就“效果倍增”。没有当地律师的“鸽派辩护”,我就变成了“死磕律师”;没有外地律师的“鹰派”辩护,当地律师的妥协就是去重要筹码。
一些外地律师来惠州办案,也可能会找我一起合作。我可以去机场、高铁站接送,我可以带着他去办案机关去看守所,他们哪里去找我这样有20年25万公里驾龄的司机?何况我这司机可以参与案件讨论,阅卷资料只要他提交一套委托材料我都可以复制给他,本地法官、检察官即使没见过我也应该听说过我,沟通起来没有障碍。与外地大牌律师合作,我甘心做好“鸽派”律师。
当然,也有些案件我作为本地律师与外地律师合作时,我依旧喜欢辩护“主刀”,这往往是因为家属先请了广州、深圳或者北京的外地律师,我是后来增援上去的。家属增加我的目的,就是要我“主攻”无罪辩护,而不是“观敌料阵”,此时我就只能扮演“鹰派”律师角色。最近拿到判决书的惠州李某“套路贷”诈骗2158万元案件,我就是全面质疑诈骗罪是否成立的犯罪构成要件,认为该案本质上属于不规范的民间借贷,而不是假借民间借贷的诈骗。最后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改变罪名为虚假诉讼罪,判处当事人李某有期徒刑1年7个月,正好过两个月出来。拿到判决书后,我立即放弃无罪辩护的“全面质疑”策略,建议当事人无需上诉,你要推翻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要求判决无罪,基本上是无用功。虽然家属表示上诉律师费“不差钱”,但律师有自己的原则底线,再拿一笔不菲的律师费却帮不到别人,也有损我的业内形象。
刑事辩护律师虽然经常接触社会阴暗面经常沾染戾气,却不能被这种戾气伤害,而应该通过一颗爱心一股热情保持浩然之气。与外地律师合作,无论办案效果如何,我们都可以成为朋友都可以相互帮衬。“我们的朋友遍天下”,这才能“朋友多了路好走”。
我一直不认为自己是“知名律师”,我只承认自己是“有自知之明的律师”。我知道自己的短板,这才能尊重他人学习他人“博采众长”。我知道自己的强项,这才能让他人尊重我愿意跟我合作。
异地办案,应该是旅行与游学。各地的美景美食美文,不可缺少一位称职都是导游与道友,岂能“忘了青春,误了青春”?
余安平,湖北省英山县人。2001年毕业于华中师范大学,后长期任教于湖北黄冈中学。2008年辞去公职加盟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2009年开始在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执业,2013年参与发起成立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刑事部,2014年参与创建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
现为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暨刑事部顾问、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学院讲师团成员、华南师范大学律师学院导师、惠州市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咨询专家库专家、惠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睿信毒品犯罪辩护研究院专家委员。
余安平律师积累了大量不批捕、不起诉、撤回起诉、免于刑事处罚、无罪辩护成功案例,提倡从犯罪构成要件入手组织技术辩护,认为无罪辩护的应该注重“庭前拦截”。办案之余,余律师参与编写了《惠民一家的法律生活》(海南出版社)、《软法之治的乡土实践》(中国出版集团)、《经济犯罪有效辩护实务经验谈》(知识产权出版社)等著作,单独出版了《三十而律》(光明日报出版社)、《烟雨三国》(四川文艺出版社)等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