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15:52:37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9)皖0123执715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王军
性别:男
年龄:32
住址:肥西县柿树岗乡袁店村西街村民组
身份证号:340122********5719
立案时间:2019-02-21
执行法院: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安徽尚好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38891元和利息(以38891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5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安徽尚好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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