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16:05:25来源:法律常识
子女抚养费虽然是一个法律概念,但很多人其实并不清楚其含义,更不了解其中都包含哪些费用,由此导致双方在日后很容易引发争议。为此,本律师以最近审查的一份当事人自拟的离婚协议书加以说明。
该案中的当事人孙女士(化名)为了与男方离婚而自拟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在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约定为:“儿子王小某(化名)由女方抚养,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医疗费与教育费双方各分担一半。对于这个约定,本离婚律师认为属于约定不清,日后容易引发争议。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子女抚养费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而对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接受正常医疗与教育所应当负担的费用。根据该规定,子女抚养费包括未成年人的生活、医疗与教育费三项。
明确了子女抚养费的概念与内容后,我们再来看看孙女士起草的上述约定。在该约定中孙女士首先提出男方要按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该4000元的名义既然明确为抚养费则依法应包括生活、医疗与教育费三项。既然如此,孙女士为何又在后面加上一句“医疗费与教育费由双方各分担一半。”的话呢?对于男方来说,医疗费与教育费各分担一半是包含在前面的4000元里?还是需要让男方在4000元之外另行承担呢?这就很容易让双方在离婚后发生争议。
针对上面这个问题,本律师从维护孙女士利益的角度建议其将4000元的性质修改为生活费,避免与后面一句发生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