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18:10:39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小编继续和大家谈论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本次主要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司法解释》,这部司法解释里可是有很多干货,我将会结合实务操作和大家分享这道大餐。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类案件仲裁程序前置,也就是说去法院起诉前需要先在劳动仲裁进行审判。这里就遇到了第一个问题,该向哪
里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呢?
仲裁委员会的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也就是说,双方可以去用人单位所在地,也可以去劳动合同履行地。这里对劳动者有一个诉讼技巧,很多劳动者因为业务需要或者办公方便,在家里办公或者开辟业务团队在自家当地办公,但是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在异地,这个时候劳动者为了诉讼方便可以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提起劳动仲裁,在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提供在当地缴纳社保证明,以选择对自己较为有利的仲裁委立案。
在确定仲裁委之后便是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一般劳动者可以根据诉求的需要提供劳动合同,考勤打卡记录等。对于用人单位则可以提供相关的管理制度以及该制度指定的民主决议程序或者劳动者了解并知晓该制度的相关证明。一般仲裁委都会有制式的劳动仲裁申请书模板,大家只要根据仲裁员的指示进行填写就可以了。
实务干货:小刘在A公司做出纳,后来A公司分立成两个新的公司B公司和C公司,小刘被分到了离家较远而且据大家说共工作环境很差的B公司,工作一段时间之后小刘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进行续签,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候仅计算了小刘在B公司工作的年限,小刘气愤不过,提起了劳动仲裁。
生活中很多公司会为了减少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员工进行买断,然后调整到其他公司,这种做法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司法解释(四)》第五条的规定,即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本条列举了具体的情形,包括: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符合上述情形的,在该单位工作年限也持续算,也就是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要将在不同公司工作的年限相加。
今天就到这里,谢谢大家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