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19:20:47来源:法律常识
劳动争议是现实中较为常见的纠纷。劳动争议的发生,影响到正常的劳动关系,影响到劳动者的利益和企业的发展,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劳动者因为不懂相关法律法规、不懂怎样维权,难免会有自身权益被侵害的状况。
案例回顾
劳动者张某三于2009年3月与黑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黑土公司在未通知张某三的情况下,变更为白云公司。黑土公司进行变更时未与张某三办理退工手续,亦未给予张某三经济补偿,而张某三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实际上均未发生变化。2019年,张某三因白云公司拖欠其工资和未替其缴纳社保而与白云公司发生纠纷。(以上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律师解读
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王浦陆律师、温婷律师对案例进行法律解读。
律师分析:本案申请人张某三始终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用人单位却由黑土公司变更为白云公司,依法应认定为“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由于黑土公司将用人单位变更为白云公司时,既未通知申请人张某三,亦未办理与申请人张某三的退工解除手续、更未给予申请人张某三经济补偿,现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白云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与被申请人白云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其在黑土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白云公司的工作年限。(以上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至于经济补偿应当如何计算,则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该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被申请人白云公司未依法为申请人张某三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故申请人张某三提出要求被申请人白云公司应依法从2009年计算至2019年作为其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以上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经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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