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00:04:07来源:法律常识
近几年,随着离婚率的上升,各地法院受理的关于离婚、亲子关系等诉讼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激增。而婚姻家事案件中,法官往往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从而让很多行内人员无法更为精准的判断案件走向。笔者通过整理宁夏地区2019年-2021年期间各级法院审理的婚姻家事案件(包括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和继承纠纷),总结几种典型案由下法院的裁判结果,了解法院的裁判思路,让大家在案件代理过程中作出更精准的判断,做好风险防控。
数据来源
时间:2018年11月1日 — 2021年11月1日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检索条件:宁夏地区离婚纠纷、继承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
地域:宁夏回族自治区
案件数量:23303件
数据采集时间:2021年11月1日
案件检索
本次检索获取了自2018年10月3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离婚纠纷共21645篇裁判文书、继承纠纷共939篇裁判文书、离婚后财产纠纷共719篇裁判文书。
(一)行业分布
离婚纠纷
继承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从上面的行业分类情况可以看到:
1、离婚纠纷当前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制造业,金融业。
2、继承纠纷当前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制造业。
3、离婚后财产纠纷当前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房地产业,金融业。
离婚纠纷
继承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得出
1、离婚纠纷下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其中一审案件有20324件,二审案件有840件,再审案件有32件,执行案件有426件。并能够推算出一审上诉率约为4.13%。
2、继承纠纷下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其中一审案件有754件,二审案件有81件,再审案件有29件,执行案件有72件。并能够推算出一审上诉率约为10.74%。
3、离婚后财产纠纷下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其中一审案件有615件,二审案件有50件,再审案件有10件,执行案件有43件,督促案件有1件。并能够推算出一审上诉率约为8.13%。
一审裁判结果
离婚纠纷
继承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
1、离婚纠纷其他的有20181件,占比为99.30%;全部驳回的有59件,占比为0.29%;撤回起诉的有44件,占比为0.22%。
2、继承纠纷当前条件下其他的有415件,占比为55.04%;全部/部分支持的有203件,占比为26.92%;撤回起诉的有87件,占比为11.54%。
3、离婚后财产纠纷当前条件下其他的有283件,占比为46.02%;全部/部分支持的有142件,占比为23.09%;撤回起诉的有123件,占比为20.00%。
二审裁判结果
离婚纠纷
继承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
1、离婚纠纷当前条件下其他的有762件,占比为90.71%;维持原判的有48件,占比为5.71%;改判的有18件,占比为2.14%。
2、继承纠纷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35件,占比为43.21%;其他的有19件,占比为23.46%;改判的有19件,占比为23.46%。
3、离婚后财产纠纷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22件,占比为44.00%;其他的有16件,占比为32.00%;改判的有7件,占比为14.00%。
再审裁判结果
离婚纠纷
继承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通过对再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
1、离婚纠纷当前条件下其他的有30件,占比为93.75%;驳回再审申请的有2件,占比为6.25%。
2、继承纠纷当前条件下驳回再审申请的有20件,占比为68.97%;撤回上诉的有3件,占比为10.34%;其他的有2件,占比为6.90%。
3、离婚后财产纠纷当前条件下其他的有3件,占比为30.00%;驳回再审申请的有3件,占比为30.00%;改判的有2件,占比为20.00%。
(四)审理期限
离婚纠纷
继承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
1、离婚纠纷审理时间更多处在31-90天的区间内,平均时间为79天。
2、继承纠纷的审理时间更多处在31-90天的区间内,平均时间为123天。
3、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审理时间更多处在31-90天的区间内,平均时间为70天。
离婚纠纷
继承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通过对法院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
1、离婚纠纷审理情况由多至少的法院分别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海原县人民法院、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西吉县人民法院。
2、继承纠纷审理情况由多至少的法院分别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3、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情况由多至少的法院分别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离婚纠纷
继承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通过对法院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
1、审理离婚纠纷案件最多的法官分别为王俊英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王华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陈静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杨彦礼 海原县人民法院、艾进春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2、审理继承纠纷案件最多的法官分别为柴敏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丁秀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王华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陈静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王俊英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3、审理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最多的法官分别为柴敏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张丽萍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李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黎坤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丁秀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此处统计了离婚纠纷案件中所有被援引的高频法条,其中,高频实体法条见下表:(内容见附件)
高频程序法条见下表:
此处统计了继承纠纷案件中所有被援引的高频法条,其中,高频实体法条见下表:(内容见附件)
此处统计了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所有被援引的高频法条,其中,高频实体法条见下表:(内容见附件)
高频程序法条见下表:
裁判观点梳理
一、离婚纠纷
1、关于婚姻的效力问题
(1)、婚姻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案号:(2019)宁0221民初481号
法院认为:因原告、被告系姑表兄妹,虽双方都同意离婚,但二人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因此宣告婚姻无效。
2、解除婚姻关系
(1)、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案号:(2020)宁0402民初570号
法院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三年以上,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判决离婚。
(2)、“家庭暴力”、“婚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审查较为严格
案号:(2020)宁02民终724号
法院认为:因周某主张安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且安某也否认,故一审法院对周某主张的该事实,不予认定。
(3)、女方起诉离婚,男方主张退还彩礼,法院判决返还部分彩礼
案号:(2020)宁02民终447号
法院认为:任某起诉王某离婚,王某同意离婚,同时主张任某退还16.1万元彩礼,但任某只认可收到10万元彩礼,王某没有举证证明其实际支付了16.1万元彩礼,故法院以任某认可的10万元彩礼为依据,考虑到双方生活时间短,彩礼数额大,酌情判决任某退还彩礼5万元。
3、财产分割问题
(1)农村承包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较大时,法院不作处理
案号:(2019)宁02民终761号
法院认为:确权在马某1户下的承包地有金某及其抚养的婚生女马某2的份额。但农村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涉案土地分散在六处,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分割存在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法院不作处理。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未告知另一方的情况下,将共同共有的房屋过户至未成年子女名下,该房屋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案号:(2018)宁03民终702号
法院认为:张某某用婚后所得款项购买房产一处,赠与二人未成年婚生子张某甲,并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张某某在赠与该房产时,未与叶某某协商一致,张某某的行为是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事后也未取得叶某某的追认,该赠与行为并不是原被告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由于该赠与的对象为双方的婚生子张某甲,而张某甲刚满8周岁,并无判断能力,因此该房产虽然过户于张某甲名下,依然为夫妻共同财产,叶某某可以要求分割。
(3)、诉讼离婚时,若原被告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不存在无效、可撤销的情形,则该协议中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案号:(2021)宁03民终484号
法院认为:杨小英和马振军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书》中载明:“婚前登记在女方名下,上桥佳苑的房产为女方婚前财产购买并装修,与男方无关,婚后还贷部分为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如男方不支付房款,离婚时,房贷部分与男方无关”,马振军没有其他证据推翻《婚前财产协议书》的证据效力,故法院认定该房屋应视为杨小英个人婚前财产,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婚内继承的父亲的房屋,且将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案号:(2021)宁02民终244号
法院认为:朱某基于继承取得房屋,但在其办理该房屋产权登记时,自愿将杨某作为该房屋的共同共有人进行了登记,故该房屋应认定为双方共同共有,依法分割。
4、子女抚养问题
(1)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议,且孩子已满8周岁时(民法典施行前为10周岁),法院可征求孩子的意见
案号:(2020)宁0402民初3122号
法院认为:婚生子刘某1、刘某2在原、被告分居期间一直随原告生活,与原告已建立深厚的感情,对于子女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维护其相对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本院通过征求孩子意见,确定婚生子刘某1、刘某2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二、继承纠纷
1、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
案号:(2021)宁0303民初984号
法院认为:原告杨某1起诉马宝贵的继承人,即被告杨某2、马某1、马某2、马某3杨某2承担马宝贵拖欠的合同款项,在继承马宝贵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因被告马某2明确放弃继承权,且原告杨某1未举证证明马某3继承了马宝贵的遗产,故判决杨某2、马某在继承马宝贵遗产的范围内向原告支付价款。
2、抚恤金、丧葬费不属于遗产,但一般参照遗产处理
案号:(2021)宁0104民初666号
法院认为:孔昭元死亡后发放抚恤金96600元、丧葬费19596元,原告田某某及三被告称均为孔昭元葬礼支付过部分费用,但均不要求费用从丧葬费中扣除。故法院判决由二原告和三被告均分。
3、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案号:(2020)宁01民终2963号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继承人张杰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自2012年就与张杰存在同居关系,在张杰生病住院期间,对其履行了扶养义务,故应分配给原告适当的遗产。
4、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该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处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案号:(2020)宁01民终2471号
法院认为:被继承人顾梅芳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三份保险合同,有两份合同指定杨孝珍为受益人,作为受益人的杨孝珍先于被保险人顾梅芳死亡,另一份合同未指定受益人。虽有录音遗嘱指定了遗产执行人,但未明确继承人及继承份额,因此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三、离婚后财产纠纷
1、离婚后,一方发现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
案号:(2021)宁04民终1113号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协议离婚,但位于西吉县吉强西街幸福路鑫祥世城鑫秀园X住宅楼未作出处理,因该房产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2、协议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内容,并不能像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另行起诉
案号:(2021)宁0381民初1911号
法院认为:原、被告离婚时就孩子抚养、包括案涉房屋在内财产分割达成协议,但因被告不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原告起诉。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3、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后一方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在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时,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1)宁0105民初1387号
法院认为:王某与闫某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归婚生子所有,房屋不用过户。后王某反悔要求撤销赠与。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在签订协议时未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形,案涉离婚协议并未解除或者变更,故法院不予支持其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