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00:31:59来源:法律常识
王先生问:我是一家公司的负责人,最近招聘了一名内勤职员,口头约定工资。该职员上班时多次与其他同事发生矛盾,在她上班的第三天,公司以不符合用工条件为由辞退她。对方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三天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合法吗?
刘翠连律师解答: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工资,因此,她要求公司支付三天工资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须经济补偿。但是,用人单位需就劳动者不符合用工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需要支付。
2月23日(周三)值班律师
下午 袁晗 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擅长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担保合同等合同纠纷,在公司法律实务领域,为企业防范经营风险、处理非诉讼事务等方面有系统的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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