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00:36:04来源:法律常识
对于律师费是否能由败诉方承担,一直是实务界比较关注的问题,许多当事人在咨询时也会问到这个问题。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并没有将重点放在当事人之间的诉讼相关费用承担上,而是着重关注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成本负担问题。
2006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我国目前并没有出台专门规定律师费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定,对于律师费的收费标准也没有全国统一定价,但不同省份相关部门会给出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根据标准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金额。
首先应当明确,律师费不属于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而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此外,诉讼费是法院收取的,而律师费是律师事务所收取的。律师费是当事人根据自身情况考虑,自主选择聘用律师时向律师事务所缴纳的费用,不是参加诉讼活动所必须缴纳的,谁请律师谁花钱,各方承担自己聘请律师的费用,且律师费的产生与对方当事人侵权等行为没有必然联系。因此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基本不会支持律师费由对方承担等类似的诉讼请求。但是在一些案件中,由于情况的复杂性与专业性,人民法院会支持律师费由对方承担的诉讼请求。
在我国现行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以下几类案件中有权要求对方承担合理的律师费:
1、法律援助案件;
2、著作权侵权案件;
3、商标侵权案件;
4、专利侵权案件;
5、不正当竞争案件;
6、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案件;
7、担保权诉讼案件;
8、仲裁案件;
9、交通事故、医疗纠纷、人身伤害等侵权类案件。
在不属于上述几类特殊案件的情况下,想要对方承担律师费,还有一种方式,即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将律师费列入违约责任条款中。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协商合同内容,在违约责任中写明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等条款,甚至可以将其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在起诉时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以及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律师费支付的证据,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支持要求对方支付合理律师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