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5 21:05:06来源:法律常识
“他一直说‘有本事你捅我’这种拱火的话,我真的不知道怎么就捅死了他”,天津河北,36岁的钱小丽持刀捅死了48岁的情人赵大刚。(文中人物系化名)
2017年8月,钱小丽和赵大刚在一次退役军人聚会上认识,双方互生好感,随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
2018年6月,钱小丽为了能和赵大刚长相厮守,和丈夫协议离婚,并和赵大刚在外租房同居。
2018年7月,钱小丽的父亲听闻了女儿与人同居的事情后,找到了赵大刚。赵大刚说:“我比你闺女大12岁,是战友关系,我们俩也不可能,我也担不了责任”。
钱小丽的父亲说:“你有妻子有孩子,又比我女儿大这么多,哪个家长能同意你们这样?”赵大刚听完后,默然应对。
2018年9月23日晚上10时许,钱小丽和赵大刚两人在出租屋饮酒、吃饭,两个人开始都比较兴奋,都喝了不少高度白酒。
饮酒期间,赵大刚的老婆打来电话,赵大刚的二女儿在电话中催其回家,钱小丽在旁边听到后,有些不高兴,于是和赵大刚聊起两个人之间感情的事。
钱小丽质问赵大刚,是想离婚后和自己彻底在一起,还是想这样拖下去?如果赵大刚一直不离婚,两个人就别再这么牵扯下去了,自己就准备和前夫复婚了。
说着说着两个人就吵了起来,钱小丽开始骂赵大刚负了自己,赵大刚随后上前掐住钱小丽的脖子,对其进行殴打,钱小丽则还手扇赵大刚的嘴巴。
钱小丽供述“当时两个人下手都挺狠的”,相互一边哭一边骂街,一边互相揪着厮打。后来打着打着二人就停下来了,钱小丽拿出一把平时切熟食用的不锈钢刀与赵大刚对峙。
赵大刚说:“有本事你捅我”,钱小丽脑袋一热,就拿刀从赵大刚的左胸口一进一出,看到赵大刚倒在地上,一直流血,钱小丽赶紧按住其胸口,拿手机拨打了“110”报警。
经鉴定,赵大刚系被锐器刺破肺脏、心脏等致大出血死亡。经提取死者心血进行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1.65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经检查,钱小丽浑身酒气,颈部有掐痕。经诊断,钱小丽右脖、右腕、右肘、右肩颈部存在5处软组织挫伤,案发期间的精神状态为“单纯醉酒”,在叙述案情经过时存在岛性记忆,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赵大刚亲属认为:
第一,钱小丽因为对赵大刚迟迟不能与其结婚心存不满,在酒精刺激下,明知其日常使用的刀具锋利无比,明知捅刺他人心脏会致人死亡,仍无故捅刺赵大刚,致其当场死亡,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钱小丽案发后虽然主动拨打了报警电话,但其对作案方式、主观心理等关键事实均以“喝多了、不记得、没有意识”等理由进行隐瞒,避重就轻,推卸罪责,不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节,不应认定其构成自首。
第三,请求法院以故意杀人罪追究钱小丽的刑事责任,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赵大刚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8万元。
钱小丽辩称:
第一,根据医院的诊断结果,钱小丽左脖、左腕等五处存在软组织挫伤,还存在骶5椎体骨折的可能,考虑到钱小丽当时处在封闭空间,一直受到赵大刚的不法侵害,生命受到严重威胁,只能采取自救行为,故应认定钱小丽构成正当防卫。
第二,钱小丽案发后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其构成自首。钱小丽虽然对部分犯罪事实表示记不清了,但这是其醉酒后的正常反应,且相关鉴定结论证实钱小丽存在岛性记忆,应该对钱小丽从轻处罚。
第一,钱小丽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等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实施者采取的必要防卫行动。
正当防卫的成立以不法侵害正在实施为前提,且仅适用于单方实施不法侵害的情形。如双方存在互殴行为的,因互殴双方均具有侵害他人的故意并均向对方实施了不法加害行为,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停止后,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加害行为属于事后防卫,不具有正当性,亦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就本案而言:
1.虽然钱小丽身上有多处损伤,但赵大刚的尸检表明,其头面部、颈部、胸部等部位发现多处表皮剥脱,可以印证案发前双方实际上处于互相殴打的状态,且“双方下手都挺狠的”,不存在单方侵害的情形;
2.钱小丽到案后,多次稳定供述两人“打着打着就停下来了”,之后其右手拿起作案刀具对着赵大刚,赵大刚对其骂街,其就持刀从赵大刚的左胸口“一进一出”,钱小丽的行为系事后加害行为。
第二,钱小丽的罪名认定?
钱小丽不构成正当防卫,就涉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对此进行判定,需要综合考虑钱小丽犯罪时的主观心态、所使用的犯罪工具及捅刺被害人的部位、力度等主客观因素。
1.从主观故意来看,钱小丽与赵大刚在案发前因为感情纠纷发生激烈争吵并相互厮打,情绪较为激动,钱小丽存在情绪失控下不计后果实施捅刺行为的主观心态,这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犯罪中行为人对死亡后果持有的过失心态具有明显区别;
2.从捅刺部位及力度来看,经法医鉴定,赵大刚系遭钱小丽持刀自前上向后下捅刺左胸部这一要害部位,该刀同时贯穿左、右心室并刺破肺叶,可见当时钱小丽捅刺赵大刚的部位为要害致命部位,捅刺力度很大;
3.从作案工具来看,钱小丽使用的是一把刃长20公分左右的锋利刀具,具有较大的杀伤力,在情绪失控状态下使用,极有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严重后果,钱小丽猛捅被害人胸部要害部位,放任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
第三,钱小丽是否存在自首等从轻或减轻情节?
1.案发后,钱小丽立即拨打“110”报警,到案时无拒捕行为,系自动投案。钱小丽到案后,始终供认其因感情纠纷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并相互厮打,进而持刀捅刺被害人致死,应当认定其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2.虽然钱小丽以饮酒过多为由,表示无法说清作案具体经过,但其大量饮酒一节有在案证据证实,且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实其在叙述案情经过时确有岛性记忆情形,不能得出其有避重就轻、以醉酒为由拒不交代犯罪事实的结论。
3.在案证据虽能证实钱小丽于案发前有饮酒行为,但考虑到饮酒是钱小丽自愿自由的行为,钱小丽应该对饮酒后实施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故饮酒情节既不影响对钱小丽罪名的认定,也不能据此减轻钱小丽的刑事责任。
4.钱小丽的行为虽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但考虑到本案系由于双方均不能有效控制情绪,冷静处理矛盾而引发,赵大刚的辱骂、殴打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双方矛盾,对案件产生负有一定责任,可以酌情对钱小丽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钱小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赵大刚亲属经济损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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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心]@刘律师漫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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