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8 12:11:04来源:法律常识
2016年6月,上海男子叶榲飞利用理财App“壹钱包的系统漏洞,多次在App中进行异常“充值”操作,造成App账户金额“虚增”至1125万元人民币。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及赔款累计250万余元。一审判决引发争议,有法学人士将此案与2006年的许霆案类比,建议可“酌情减刑”。不过,转机没有出现。今年3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
“App版许霆案”二审:驳回上诉
2016年6月4日,叶榲飞用某银行借记卡向一款名为“壹钱包”花漾卡的金融产品中充值,不久他发现资金被原路退回,而App显示资金增加了。
一审法院查明,随后8天时间,叶榲飞重复操作了350余次,App因而“虚增”了1125万元。接着,叶搵飞将其中241万元提现,并用于购买轿车、黄金以及归还个人债务,剩余884万余元在“壹钱包”内购买了理财产品。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叶榲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退赔平安付公司205.9万余元。
此判决结果引发争议,有人将此案与2006年的许霆案进行类比。
2006年,许霆在广州某ATM机取款100元,结果ATM机“吐出”了1000元,而账户只被扣了1元,此后他多次操作,累计取走17.5万元。2007年,广州中院一审判处许霆无期徒刑。2008年2月,案件发回重审,二审判决罪名不变,但量刑变轻,最后二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
报道显示,该案重审由无期徒刑改判5年的理由是,许霆是在发现ATM机出现异常后产生犯意,其行为与有预谋或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并且从案发具有一定偶然性看,许霆犯罪的主观恶性尚不是很大。
不过,在“App版许霆案”中,二审判决并没有出现“减刑转机”。2017年11月28日上午,该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今年3月23日,二审法院公布了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回应争议:“符合秘密窃取”特征
2017年11月28日,叶搵飞案二审开庭审理。图片来自网络
2016年6月12日,故障排除后,平安付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付公司”)发现有人在旗下产品壹钱包上“恶意套现”的情况,并联系了叶榲飞,告诉他交易异常。双方的电话录音也证实,在后续沟通中,叶榲飞曾表示可分期还款。不过,这一方案最终未被平安付公司接受。不久,警方介入。同年7月,叶搵飞被刑拘,同年9月,叶榲飞被正式逮捕。
在上诉理由中,叶榲飞认为“自身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不应受到刑事处罚”。一审判决也引发了“刑事责任还是民事纠纷”、“是否量刑过重”等争议。
对此,二审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回应。
二审判决书显示,叶榲飞利用系统漏洞恶意操作,其“行为、次数和获取巨额资金后使用情况”,均表明其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被害单位的欠款,具有主观故意;同时,事发时叶榲飞明知壹钱包App转入渠道出现系统漏洞,依旧进行多次操作,获取被害单位的钱财,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特征。最后,鉴于上诉人主观上出于恶意,客观上积极作为,其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中的不当得利具有显著差异。而且,上诉人非法获取的金额巨大,社会危害性严重,依照法律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据此,法院认为“叶榅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对叶搵飞的上诉理由以及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辩护律师:建议家属提出申诉
除了上述三个争议点,在二审辩护意见中,叶榲飞的辩护律师、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吴绍平律师就实际充值次数、系统漏洞的鉴定、壹钱包平台的失察责任等提出了质疑。
他认为,关于叶搵飞的实际充值次数,在一审中并未查清,二审中也未回应。二审判决书显示,叶搵飞利用系统漏洞,从6月4日到6月12日期间反复操作达350次。而叶搵飞告诉辩护律师称,“自己操作不超过30次”。
吴绍平认为,如果判决书中“多达350余次”的转账操作并非人工实现,而是系统漏洞产生的“自动转账”,那就无法据此推断上诉人的主观恶意,也不合适将这类行为认定为“盗窃”。
此外,App“虚增”1125万元后,叶榲飞除了个人消费外,把剩下的884万余元在“壹钱包”内购买了理财产品。吴绍平认为,这部分资金并没有在上诉人的实际控制之下。事发后,直接由平安付公司人员自己追回理财本金、理财利息等,所以该部分款项没有充分的理由计算在涉案范围内。
吴绍平称,已建议被告人叶榲飞和家属对此判决提出申诉。
采写:南都记者 毛淑杰
编辑:王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