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01:11:26来源:法律常识
一、创赢集团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
案情简介
2011年年底至2018年7月间,同案人汪某(另案处理)为攫取非法利益,在广东省深圳市、安徽省合肥市等地,成立创赢科技有限公司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招聘被告人张某龙、钱某帝、王某、文某等一百余人为集团工作人员,在互联网上架设多个金融推广网站,吸引有投资意向的客户开展虚假黄金、外汇、期货、股指、证券等金融产品交易,采用故意提供反向行情、恶意指导客户频繁操作、篡改后台数据等手段,选择对客户不利的价格成交,限制盈利客户出金,达到使客户亏损,非法占有投资资金的目的,共骗取包括被害人唐某斌、陈某在内的2.6万余名被害人人民币9.9亿余元。
裁判结果
仪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龙、牟某荣、邹某、文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等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设置骗局,实施远程诈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部分被告人行为还构成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结合具体量刑情节,依法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刑。
典型意义
近年来,在司法机关持续严打高压态势下,越来越多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为逃避打击,将诈骗窝点转移至境外国家、地区,犯罪形势日趋严峻复杂。本案是公安部挂牌督办的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仪征法院积极统筹疫情防控和案件办理,用足用好法律规定,对犯罪集团成员依法从严惩处,严格控制缓刑适用范围及条件,加大经济惩罚力度,最大限度剥夺被告人再犯能力,以公正高效的判决正告犯罪分子:境外不是非法之地、打击盲区,对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依法从重处罚,取得良好政治、法律、社会效果,得到省法院肯定推广。下一步,仪征法院将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强化审判职能,依法从严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坚决遏制犯罪高发势头,加强法治宣传,切实提高群众防骗意识和防骗能力,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仪征、平安仪征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被告人杨某应、尚某兵盗掘古墓案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杨某应、尚某兵、高某虎、周某志、於某辉、栗某伟、王某忠、高某与同案人徐某荣、崔某增、李某生、邱某林(均已判决)等经事先商议,利用探针、洛阳铲等作案工具在本市新集镇庙山汉墓先后多次实施盗掘行为。期间,被告人杨某应出资组织此次盗墓,并安排其他盗墓人员食宿及出行;被告人尚某兵组织盗墓人员盗墓并负责用探针扎杆、洛阳铲打洞;被告人高某虎、周某志负责协助用洛阳铲打洞;被告人王某忠、於某辉、栗某伟、高某负责人员接送、望风等。经查,本案被盗古墓葬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裁判结果
仪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应、尚某兵、高某虎、周某志、於某辉、栗某伟、王某忠、高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结合具体量刑情节,依法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刑。
典型意义
庙山汉墓群是仪征境内一处大型的西汉诸侯王陵区,是扬州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2013年3月5日,国务院印发(国发[2013]13号)文件《关于核定并公布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公布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庙山汉墓名列其中。近年来,出于对古墓财富的掠夺和猎奇心理驱动,盗掘古墓的行为时有发生。本案中,仪征法院结合盗掘行为造成的客观危害后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体现了严惩重处、推进文物保护工作的坚定决心。仪征法院呼吁,文化遗产、文物资源寄托着仪征人的文脉情感和浓烈乡愁,让我们以案为鉴、以案促治,形成更严密的保护体系、构建更完备的体制机制、完善更多元的共治格局,让摸金校尉“望而却步”。
三、被告人左某、胡某江、于某销售伪劣口罩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22日至23日,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胡某江明知其所购进的口罩厂家、品牌、质量没有保证,仍以明显低于市场同类正规商品的价格,通过微信群、路边张贴的广告等非正规途径购入假冒“飘安”品牌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150箱,并销售给安徽省太和县某堂保健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于某、左某,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1.8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0.8万余元。
被告人于某、左某明知胡某江不能提供相关合格证明文件且所售口罩系从非正规途径购入、无法保证质量的情况下,仍从被告人胡某江处购入假冒“飘安”品牌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150箱,并将销售给王某、刘某等人,其中于某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03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余元,左某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2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7万余元。
裁判结果
仪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江、左某、于某为牟取利益,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销售细菌过滤效率严重不符合行业标准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结合具体量刑情节,依法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8个月至拘役6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刑。
典型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不论疫情防控还是有序推进复工复产都离不开防护用品。口罩等防护用品以及口罩的核心材料熔喷布一时成为紧缺的防疫物资,一些不法分子为此不惜以身试法。本案中被告人利用群众对口罩等防护物资的渴求心理,销售过滤效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合格口罩,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扰乱了疫情防控期间的防疫秩序、医疗秩序、市场秩序。仪征法院立足疫情防控的总体态势,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对此类涉疫情犯罪予以严惩,不仅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更是还人民群众心理上的踏实。仪征法院提醒广大人民群众,疫情防控期间需提高警惕,通过合法渠道购买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物品,让伪劣防疫用品“无处遁形”,营造良好疫情防控秩序。
四、被告人万某权、王某芬盗窃窨井盖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万某权、王某芬经事先共谋,在仪征市328国道南、北辅道、工农北路邮政储蓄银行门口等地,采用撬棍、手搬等方式盗窃正在使用的窨井盖,共作案12起,窃得窨井盖35块,价值人民币8810元。
裁判结果
仪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权、王某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窨井盖27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此外,盗窃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的窨井盖8块,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结合具体量刑情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罪对二被告实行数罪并罚,判处万某权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王某芬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窨井“吃人、伤人”事件时有发生,根据《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行为人明知可能会发生人员伤亡的危害后果,而盗窃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广场、社区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行为人盗窃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的窨井盖8块,其侵犯的法益本质上是公共安全,不仅是公共财物所有权,因此本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依法从严惩处涉窨井盖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体现了对于公共安全保护的不断提升。仪征法院呼吁,小井盖,大民生,一只小小的窨井盖,看似不起眼,却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考验城市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市民如果发现窨井盖被盗、被破坏,应及时报警或向相关部门反映,共同守护 “脚底下”安全。
五、江苏苏港造船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29日,仪征法院受理对江苏苏港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港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清算组担任苏港公司管理人。2014年10月30日,仪征法院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15年8月25日,裁定宣告苏港公司破产。根据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报告,自2019年4月起至2021年2月期间,管理人依法将苏港公司破产财产在淘宝网阿里拍卖破产强清平台进行共计8次挂牌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
裁判结果
2021年12月13日,管理人以起拍价1.84亿元进行第九次挂牌,最终以2.34亿元成交。2021年12月24日,仪征法院组织召开苏港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表决通过苏港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仪征法院裁定认可。2021年12月28日,仪征法院根据管理人申请裁定终结苏港公司的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苏港船厂破产案是仪征法院审理的单体最大的船企破产案件,涉及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金额巨大,破产财产因产业政策限制等问题经过八次拍卖未能处置,职工、施工队等债权人信访矛盾长期无法有效化解,审理过程历时7年之久。仪征法院成立由院长牵头,分管院领导、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破产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专业化破产审判团队,建立政府主导风险管控与事务协调、法院主导司法程序的一体化处理模式,将资产处置纳入党委政府的招商引资工作,通过府院联动破解职工安置、资产处置等难题,以2.34亿元成功拍卖江苏苏港造船有限公司破产财产,争取拆迁补偿款1950万元,将闲置土地和房屋对外租赁,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目标,盘活33.47万平方米沿江土地和4.5万平方米的厂房资源,为258名职工追回欠薪930万元,近3亿元的金融债权得到有效保护,200余万元欠缴国家税款得以全部追回。
该案的成功审理是仪征法院坚持法治化与市场化的破产审判原则与思路,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达到闲置资源盘活、产业转型升级、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良好效果,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积累了宝贵经验。
六、仪征晶崴房地产破产清算案
案情简介
仪征晶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崴公司)开发的“晶崴公馆”小区共有12栋住宅楼。2016年以来,因开发商资金链断裂,部分在建工程无法完工。截至2017年,公司负债率208.06%,严重资不抵债。2017年8月18日,仪征法院依债务人申请裁定受理晶崴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晶崴公司破产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晶崴公司申请破产时有两幢楼主体工程尚未完工,三幢已交付使用的房屋产权证未办理。2018年6月,清算组与原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向市滨江新城管委会借贷融资,推动完成工程续建、验收交付等一系列工作,加强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税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沟通协调,协助100余户业主成功办理房屋产权证,通过全网招募房产销售公司、公开司法拍卖等方式,对晶崴续建后剩余的73户房源、385个汽车位、225个自行车库进行处置。
裁判结果
2021年10月28日,根据破产管理人的申请,裁定终结仪征晶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近年来,房价不断上涨,房地产开发企业数量日益增多,受国家宏观政策调整、房地产市场饱和、企业融资难度大、企业自身经营风险等因素影响,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与普通企业破产相比,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破产涉及利益主体更加广泛、多元,特别是购买期房的购房者,其利益的保护在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尤为关切。本案中,晶崴公司出售房屋为期房,在工程未完工情况下资不抵债申请破产,导致购房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仪征法院充分发挥破产清算审判职能作用,指导破产管理人开设“晶崴破产管理人”微信公众号,便利化申报债权,及时公开信息;组建土地解封小组和主体复工小组,细化购房者权益保护、工程续建工作方案,促使未完工工程复工、续建、出售,保障购房人成功拿房、100余户业主入户办证,在保障购房人生存权基础上,实现破产财产的增值,推动了破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许某某与曾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8日17时15分左右,许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横过345国道,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横过道路时未下车推行,与由东向西曾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事故造成许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发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许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曾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21年9月16日,许某某就交通事故致损案提起诉讼,要求各被告赔偿。
裁判结果
仪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保扬州分公司首先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对应由被告曾某某赔偿的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40%的赔偿责任,判决机动车方超出交强险的部分仅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其余部分由原告许某某自行承担。故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许某某44.7万元。
典型意义
道路信号灯是交通运行指挥灯,更是安全守护灯。“闯红灯”,是交通违法行为,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严重危及他人和自己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原告许某某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是此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仪征法院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决机动车方对超出交强险的部分仅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其余部分由许某某自行承担。许某某在此起事故中受伤严重,目前遗留右下肢缺失(膝关节以上),构成六级伤残,终身需配置普通适用型特殊装置大腿假肢。一则案例就是一个教训。在关乎生命安全的交通规则面前,容不得我们有片刻疏忽,更不能有丝毫侥幸,任何时候,遵守规则,就是守护生命,就是保护自己。
八、甲某某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案
案情简介
甲某某育有三女一子,长期在外务工,忙于生计。因生活工作繁忙,忽视了对儿子小甲的管教,小甲结交社会不良人员,走上犯罪道路。仪征法院在审理小甲刑事案件过程中,了解到小甲平时与父母几乎“零沟通”,家庭教育的缺失一定程度上成为小甲失足犯罪的诱因。
裁判结果
仪征法院经审查认为,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自觉承担教育子女的义务,履行教育子女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经综合评估,责令小甲的父亲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典型意义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缺失是导致未成年犯罪的重要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经过家庭教育指导,小甲的父亲当场表示今后会加强监管,自觉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努力为孩子创造健康和谐的家庭环境。
九、张某某被限制出境执行案
案情简介
2020年,张某某欠章某4万元借款,经仪征法院调解后,张某某未按照调解书履行义务,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罚金刑执行一案,经刑庭移送,亦进入执行程序,罚金金额为5万元。执行过程中,仪征法院对张某某名下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张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终结上述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结果
2021年,因张某某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仪征法院决定依法限制其出境,并向仪征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和张某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仪征公安局立即对张某某出境行为进行限制。为顺利办理出境手续,张某某主动来到仪征法院,缴纳全部案款9万余元,两起执行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是兑现群众权益的重要保障,是重塑社会信用的迫切需求,也是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2019年7月14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出台《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就加强执行难综合治理,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从源头解决执行难作出全面部署。仪征法院牢固树立“一盘棋”理念,整合部门资源,凝聚各方力量,加强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执行联动,推动形成“大执行”工作格局,协同推进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本案中,仪征法院与仪征公安局建立“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信息互通机制,将被执行人限制出境,倒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依法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限制出境是惩戒失信人员的一项法定执行措施,通过对“限制出境”人员列控,不仅能将其限制在国门之内,还能有效限制被执行人持护照购买高铁、动车车票、飞机票等高消费行为,真正使失信人员“寸步难行”。
十、仪征某机械厂欠薪系列执行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因仪征某机械厂欠付赵某某等19名工人工资,赵某某等19名工人向仪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经仲裁委员会调解,机械厂承诺于2021年1月10日前给付19名工人共计60余万元的工资。到期机械厂未履行,赵某某等19名工人向仪征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结果
仪征法院立案后,经调查,发现该机械厂仅有一批机器设备和废旧钢材,且价值明显不足以清偿所欠工人工资,仪征法院依法查封上述设备和钢材。为提高资产处置价值与效率,最大程度实现工人合法权益,获得工人同意后,仪征法院决定由机械厂在指定期限内自行寻找买受人,仅用一个月时间,机器设备和废旧钢材全部处置完毕,买受人直接缴纳到法院账户款项共计约40万元,并依法分配给19名工人。在法院主持下,机械厂与19名工人就余款支付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
工资报酬是农民工的生存保障、核心权益,依法根治欠薪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实际行动,是兜住民生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国务院决定开展根治欠薪专项行动,吹响农民工权益保障的集结号。为落实国家和上级法院工作要求,仪征法院将做好根治欠薪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作为党史学习教育、队伍教育整顿的成果检验,开辟涉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切实抓好根治欠薪工作,审结劳动争议案件244件,为535名务工人员追回欠薪1120.67万元。本案中,仪征法院改变以往资产处置耗时耗力的模式,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指导监督被执行人自行寻找买受人,指定两名工人代表对机械厂处置机器设备和废旧钢材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拍卖款直接汇入法院账户后及时兑现给务工人员,让公平正义在“最后一公里”提速增效。
来源:仪征市人民法院
编辑:言文
审核:找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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