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01:54:16来源:法律常识
当事人王某与被告佛山市某游艇有限公司,于2014年依法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王某遵从合同要求,为对方提供游艇配件,王某交付配件后,对方支付3万元货款后,余款一直未支付,经王某多番追讨未果。于2017年委托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为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吕律师与陈律师在接案后,与当事人王某对该案件重新梳理一遍,理清事件的起因经过,认真分析当事人所提交的各项文件,看是否有进一步取证的空间,补全当事人王某缺失的证据,以提高胜诉率。经过专业律师充分准备后,与17年1月向高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对方公司对簿公堂。
同年3月,高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考虑双方陈述及各方提供的证据,法院判决:被告佛山市某游艇有限公司,向原告王某支付拖欠的货款46406元,及该货款从2016年12月30日起至今的同期利息,并承担案件的受理费,可以说该案件是完满结束。
但于17年3月27日,被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为:1、王某位非法经营三无单位,且不能提供正规发票,上诉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2、王某提供的游艇配件存在质量问题。中级法院受理后于8月9日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广东国晖(佛山)事务所律师反驳对方观点:1、王某为适格合同主体,且合同内容依法订立,受法律保护,能否提供发票不影响合同履行,且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我方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2、上诉人从货物交收到一审结束期间,并未提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且虽然以该理由上诉,但未提供实质证据证明,显然与事实不符。8月27日,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已出,但佛山市某游艇有限公司
一直拒不执行,同年9月,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某才得以取回自身合法所得,货款及利息共计47774元。
该案件从2014年至2017年9月,经历3年多的时间,对方一拖再拖。其实,当明确对方态度后,应该立即采取适当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为大部分民间纠纷都存在有效诉讼期,一旦超过时限,哪怕只超过一天,当事人的权益都可能受到不可逆转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