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昆山找债务律师委托咨询,贷款人入狱妻子有义务还债吗

时间:2022-12-01 02:35:59来源:法律常识

老曹(化名)向银行借款10万元,谁料一年后,他自杀身亡。银行将他的妻儿告上了法庭,要求以“夫妻共同债务”的名义承担相应责任。

但老曹的儿子却并不认可,坚称这是父亲的单方债务,并最终赢得了官司。那么,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对还款而言到底有多重要?作为出借人而言,又应当如何避免其中的风险呢?

以“家装”名义贷款10万

老曹向昆山的一家银行借贷10万元,在签订的消费借款合同上,贷款用途写明为“家庭装修”。

老曹突然自杀身亡后,银行认为老曹当初的贷款用途为“家庭装修”,这样说来资金是用于夫妻共同的日常生活,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特征。因此,银行要求祁女士承担共同还款义务,老曹的儿子小曹(化名)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可是,小曹对此却并不认可。

于是,银行向昆山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曹的妻子和儿子以“夫妻共同债务”的名义承担还款责任。小曹则认为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没有尽到尽职调查的义务。

小曹提供了两份残疾证,证实老曹手掌有残疾,祁女士则是智力残疾三级,他认为银行将贷款发放给了没有偿还能力的人。

小曹当庭提交了老曹生前手机的微信记录。微信记录显示,老曹生前一直从事赌博、放贷、借款的事实,甚至有过让别人开立虚假工资证明去银行和小贷公司贷款。老曹的手机短信里还有各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催款信息,数额高达近百万元。另外,微信中留有一份电子遗书,说明所有债务均是其个人行为。小曹据此认为,这笔10万元借款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不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不宜认定为共同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本案中老曹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祁女士是智力残障人士,实际无法得知老曹的借款情况,也无证据证明案涉款项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结合小曹的当庭陈述以及其提供的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法院认为,对于老曹的上述借款债务,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终,法院判决因债务人老曹死亡,其法定继承人也就是妻子祁女士及儿子小曹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不能简单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官说,本案中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为家装,但结合被告举证的聊天记录,该借款实际被用于放贷、赌博等个人挥霍行为,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结合祁女士的个人情况,其对债务极可能并不知情,因此对此债务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南京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常璇律师认为,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该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夫妻双方作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婚姻关系是否解除没有关系。

双方可以协议各自的清偿比例,如果协议不成,可以诉至法院进行判决。

本案还让我们看到一个特殊之处,即夫妻一方已经去世。常璇介绍,在这样的情况下,应由夫妻生存一方及死亡一方的继承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其中,死亡一方的继承人仅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这个案子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祁女士和小曹继承的遗产如果不够还债,剩余部分还得由祁女士归还。

如果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债务,则相对简单一些,仅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即可。

律师建议:让夫妻都签字避免风险

这样看来,对债权人而言,借出的钱如果属于单方债务显示是不利的。那么,该如何避免这样的风险呢?

记者注意到,南京中院编写的《法官教你防范借贷风险100条》中,提醒“借款协议只有夫妻一方签字的……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无法证明的,该笔债务会被认定为借款人的个人债务。”

对此常璇建议,出于风险的考虑,出借人首先需要弄清楚借款用途,同时加强过程中的监督。如果出借人发现借款人改变用途,可以在借款到期之前立即主张权利。同时,应该让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款协议上签字。(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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