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02:35:11来源:法律常识
公司印章体现了公司的意志,其真伪直接影响到相关法律责任的认定。司法实践中,伪造公司印章是比较常见的违法行为,该行为本身并不复杂,但是却往往能够造成较为广泛的不良影响,其中究竟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我们来听一下北京维卓律师事务所王光瑞律师的解读:
一、刑事责任问题
首先要明确的是,伪造公司印章行为是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秩序及其信誉。构成要件上,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与过失均不构成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必须实施了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这里需要注意,所谓伪造是指未获制作印章的授权而擅自制的行为,而本公司工作人员为图工作方便,未经批准而擅自制作本单位印章,仅仅用于本单位合法的工作,未给单位造成损失,甚至事后得到单位认可的,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伪造”。虽然刑法关于伪造公司印章构成刑事犯罪的规定很明确,但也不能简单认为只要实施了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就一定要定罪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伪造企业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同一个伪造印章行为,究竟是刑事处罚还是治安处罚,界线在哪里?我们认为应从两个方面把握:一是考虑立法的精神,二是结合违法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根据《刑法》总则部分第十三条规定,一切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该条文的精神对刑法分则部分具有约束力。既然《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都对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作出了规定,那么显然意味着,如果对所有伪造印章行为都进行入罪是不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实践中,各地方人民法院在定罪和量刑方面一般会考虑伪造印章数量、次数,以及涉案金额、危害程度等因素具体裁量是否应该定罪量刑,不构罪的则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二、民事责任问题
现实中,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人多种多样,目的也各不相同,有的是为了借用被伪造公司名义开展经营、订立合同,有的是为了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有的是为了利用公司的商誉和资质,有的单纯就是公司员工本身为了工作便利而私刻。但无论如何,公司印章被伪造后一般都会用到民商事活动中,这样就会产生民商事活动中的行为人、相对人和被伪造印章的公司之间的三方关系,一旦因“假章”发生纠纷,这三者之间的责任该如何区分成为一个普遍遇到的法律问题。以盖了“假章”的商事合同为例,如果产生合同纠纷,履约义务、违约责任究竟是有谁来承担呢?这个问题涉及到《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五百零四条关于“无权代理”“表见代表”和“表见代理”的规定。一方面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代理权或代表权的权利外观,另一方面要看相对人是否善意,同时还要考虑公司一方是否对因“假章”发生的民商事行为进行了追认。如果是表见代理、表见代表或者是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公司予以追认,那么应当由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如果是无权代理,且公司对此无追认、无过错的,责任应由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人承担。通俗来讲就是“真人假章”和“假人假章”的问题,这一点在《九民纪要》第四十一条中也有具体的阐述: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三、刑民交叉问题
由上可知,因伪造公司印章而产生的纠纷,一方面牵扯到刑事犯罪,一方面涉及到民事责任认定,相互之间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司法实践中,在遇到此类涉及伪造印章的刑民交叉案件时,我们通常应该从两方面来进行思考:一是实体方面,责任该由谁承担,二是程序方面,刑事案件是否必然导致民事案件的中止审理。首先来看责任承担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单位对伪造公司印章行为造成的损害是否有过错,该过错与损害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是实务中应当考察的重点。程序方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同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因此,是否存在刑民交叉问题,需要考察刑事犯罪嫌疑和经济纠纷之间是否是基于同一个法律事实。该《规定》第十条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因此,若经济纠纷本身与涉案的经济犯罪并非同一事实的,则法院既无需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也无需中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