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4 20:37:11来源:法律常识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都经常遇到购买大件物品,如房子、家具、电器等等物品,在没现货的情况下,我们就和卖方签署一个买卖协议,协议中大体为:交货日期、时间、地点等,但较为关键的是价格及交款方式,这就需要签署一份先交一部分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的协议,并约定违约金,有不少人傻傻分不清,这“五金”有什么法律区别呢?
“Ding”金
日常生活中,我们在做生意时或者买东西时,经常听到对方说:你先付点定金,我才能给你发货或者开始生产,通常会和卖方签署一个买卖协议。
为促进合同的履行,贯彻诚实信用与效率兼顾的原则,大部分人会选择加上一条条款,约定好由一方先行交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钱款,若交付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那么将丧失拿回钱款的权利;反之,若收受钱款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那么将双倍返还交付一方所交付的钱款。
究竟是“定金”“订金”还是其他“金”呢?虽然看上去差别不大分不清楚损失可不小!今天为大家一一梳理它们的区别。
定金
定金具有其独特的法律性质。从担保法的角度来看,定金有着担保债务履行的功能。而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
(从学理上来分类,定金可以分为违约定金、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以及证约定金。)
在市场活动中,比较常见的为违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丧失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主合同的补救方法之一而设立的定金。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预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体现的便是违约定金的属性。
定金是一种快捷有效的债务担保方式,因其具有双向担保的功能而被广泛应用。尽管定金只是债务人为自己提供债的定金担保,但实际上却是约束了双方行为,从而促进了双方当事人积极履行约定义务。
不过需要了解的是,定金担保仅仅适用于合同之债,并不适用于其他债的担保或者作为反担保。
“定金” · 作用两种情形
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
最典型的便是“定金”的书写方式。只有当定金罚则被表述为“定金”或者“定金罚则”,定金条款才能够发挥担保的功能。
在订立定金条款时四大注意事项
1、注意书面的形式
《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只有口头的约定,是无法形成定金的担保效力的。
2、注意书写的规范
只有写作“定金”或者“定金罚则”的时候,条款才能够发挥定金的性质,承担起担保的功能。因此,一定要在合同中注明“定金”或者“定金罚则”的字样。
3、数额不能太高
根据《担保法》第91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同时,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定金一定要实际交付
在法律上,定金属于实践合同。《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而《担保法解释》第119条又规定了,实际交付定金数额与约定数额不一致的,视为对定金数额的变更,且收受一方提出异议并拒收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温馨提示
要让定金条款发挥定金的功效,一方面记得要给付或者接收定金,另一方面要明确给付或者接收定金的数额。
订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订金 · 不具备担保债之履行的功能
造成两者在法律效果上天差地别的原因,是二者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定金虽从属于主债务而存在,但是不等同于主债务本身,是相对独立的从债务,因此具有担保主债务履行的独特功能。而相对的,订金本身便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主合同自然不能担保自身的履行与否,故而订金不具有担保的功能。
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订金会被视为预付款,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订金可以作为货款进行抵扣;而在合同未能履行的情况下,收受订金的一方则需要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
订金与定金的区别
1、二者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
定金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亦无效;而当事人关于订金的约定是主合同的组成部份。
2、二者的功能不同
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其功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提供资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订金的给付本身属于给付订金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3、二者的作用不同
定金一经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而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
4、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定金担保方式,可以适用于各种合同;而订金只适用于金钱的给付为一方履行债务的合同中,多见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其它“三金”
押金
押金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具体的讲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等额的金钱或者等价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从中优先受偿的一种制度。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押金尚无明确的规定。单从法律性质上来看,不同于具有债权属性的定金,押金更类似于物权法上的质押,具有担保物权的属性。
同时相较于定金,押金的适用方式也更加灵活,法律后果也有所不同。定金的设立仅限于当事人之间,而押金可以是当事人之间设立,也可以是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来设立;同时,押金的数额也具有弹性,可以高于或者低于合同的标的额,而不用受到主合同标的额20%的限制。而在法律后果上,给付押金一方不履行合同,收受押金一方可以在押金范围内优先受偿;而收受押金一方违约的,也不必承担双倍返还的责任。
保证金
保证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钱。
通常而言,保证金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而要求另一方提供的保证金。
另一种形式的保证金,是双方在合同成立时候,为保证各自义务的履行而向共同认可的第三人(通常为公证机关)提存的保证金。
相比较于定金,保证金具有一定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但是在设立的方式、要件上并不像定金一般具有诸多限制。然而,保证金没有双倍返还的功能,同时也不能像定金一样,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担保的部分和作用功能(如:合同订立的保证、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成立的证明或者合同解除的代价),这些功能是保证金不具备的。
保证金留存或提存的时间和数额是没有限制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在合同履行前、合同履行过程中皆可。保证金的数额可以相当于债务额,并不像定金那样,其总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总价款的20%,而且必须是在合同约定时或者合同签订前给付。
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的约定虽然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受限制的。
虽然同样具备促进双方履行合同的作用,但是违约金更注重的是对于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进行制裁,以及对产生的损失进行弥补,是一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而非合同履行的担保,也不具备双倍返还的功能。
且定金的交付在于合同履行完毕前,而违约金的产生则在约定的违约情形发生后。因此,两者的差别通常还是很明显的。
但是,两者在约定数额方面却都有着一定的限制。
法条依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法解释》(二)又进一步明确,超出损失30%标准的违约金为“过分高于造成损失”。
在日常生活中这几个“金”也别再分不清啦!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违约金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法律后果上都有明显不同,当事人需要清楚辨析其性质及区别,对其有充分的理解,并根据实际情况,谨慎行事,如果遇到和五“金”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可降低法律风险,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联系我们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16年专注法律诉讼。连续多年被司法局授予为“海淀区优秀律师事务所”, 更是“信用中国•律师行业十大诚信律师事务所”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电视台BTV-3科教频道《法治中国60′》唯一合作律所、 “2018年大数据类公司专业法律顾问单位”。本所办案的律师团队主要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名牌高校,多数拥有硕士、博士学历。为了让客户体会到高效便捷,信之源律所将响应速度视为重中之重,提供高效、果断、热诚的服务是信之源法律人的首要目标!
北京市信之源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位于海淀区中关村,擅长处理各类民事、刑事案件,如您任何法律问题需要帮助,欢迎私信咨询我们。
▌网签服务
疫情期间,为解决广大用户到所的后顾之忧,信之源律师事务所特推出安心服务:电话语音、视频面谈、网络委托。如您不便到律所咨询及办理委托,可享受我所“网签服务”,让您与资深主任律师一对一视频沟通,了解案件情况,制定胜诉方案。线上办理委托,高效便捷,保障案件进程,节省时间成本,欢迎您咨询。
微信公众号:信之源律师事务所
微信号:xzylvsh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