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03:08:5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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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不仅是检察院的任务,也是社会援助律师以及社会各界公共的任务。
在泰兴检察院,有一起未成年人涉罪案件,引起了笔者注意,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与律师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监督,做到了规范听取律师意见,合理接受意见,与律师共同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而援助律师,对待法律援助工作不是一次讯问一份意见一次出庭草草了结,而是真正了解未成年人徐某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提出真正符合未成年人利益的辩护意见,并且主动参与到教育、挽救、帮教的活动中。
案情回顾
2016年4月30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徐某在本市黄桥镇星光灿烂KTV二楼T101包厢与朋友一起唱歌时,乘隙窃得谢某放在该包厢点歌台上的苹果6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73元)。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泰兴市院于次日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徐某提供辩护。
江苏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杜春斌接受指派后,迅速阅卷,向该院提出犯罪嫌疑人徐某刚达犯罪数额起点,家庭情况特殊,建议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的辩护意见。
检察院经社会调查,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徐某个性叛逆,其父母长年在外忙于收割,对其监护管教不够,经与律师对接、沟通,采纳其辩护意见,最终对徐某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考验期限内,杜律师配合检察院一起参与了对徐某的训诫、矫治、帮教、监督,最终考验期满,徐某被本院作不起诉处理。徐某现在某汽车销售公司做销售顾问。
徐某感恩检察院与律师的帮助,认真写下生活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