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05:13:58来源:法律常识
根据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书上显示,被传唤人冯勇军称,2018年11月28日上午9时许,他在对接、围观郫都区犀浦镇政府执法过程中,被郫都区公安局强制传唤至办案中心。次日,冯勇军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郫都区公安局处以五日行政拘留。
冯勇军认为,公安部门的讯问笔录中,未注明冯勇军的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而且自己当时也并没有在讯问笔录中签字。最关键的是公安机关对自己的传唤超时了2小时42分。因此,冯勇军将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分局告上法庭,要求警方退还或赔偿传唤期间被扣留手持喇叭和20份报纸,并支付一日强制传唤赔偿金、赔礼道歉。
嘉宾:周小羊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扬子鳄刑辩联盟主席
方弘:公安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强制传唤公民?
周小羊律师:传唤分两种,一种是刑事传唤,一种是治安传唤。刑事传唤是指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不需要拘留逮捕的,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其住处进行讯问,如果嫌疑人不配合,可以进行强制传唤。
另外一种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的治安传唤,需要传唤违法的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人民警察出示工作证之后可以口头传唤,口头传唤应当在讯问笔录当中注明,如果无理由拒绝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方弘:像冯勇军这种是属于治安传唤还是刑事方面的传唤?
周小羊律师:冯勇军最后的处罚结果是对他进行了治安处罚,行政拘留5天。所以,之前对他的传唤应该是在治安传唤的范畴之内。
方弘:治安传唤有没有规定时间是多长呢?
周小羊律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讯问查证,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如果情况复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个小时,就是两个时间点,8小时或者24小时。
方弘:这个案件中,冯勇军之所以把公安机关告上法庭,就是因为他认为对他的传唤时间超时了,具体怎么来认定是否超时?这个案件当中公安机关又是否违法了呢?
周小羊律师:传唤其实也是限制到人身自由了。所以,传唤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进行传唤。治安传唤有两个时间点,一个8小时,一个24小时,最长24小时。刑事传唤最长不能超过12小时,案情重大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但是,在实践当中经常都是适用案情复杂重大,以24小时来进行传唤。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进行口头传唤,应当在讯问笔录当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的时间,一定要把这个时间点卡准了,要注明。
因为,到底有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8小时或者24小时,要用这个时间点来看。
如果公安机关用传唤证进行传唤,在传唤证上就要填写到案和离开的时间,并且要签上名。如果违法嫌疑人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时间点。
这个案件有可能是违法嫌疑人拒绝填写,但办案警察没有把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记录下来。法院开庭的时候根据调查结果认为是强传唤超时了2小时42分钟。所以,警察执法必须按照程序规定的要求及守则,把时间点非常精准的记录下来,以免今后对自己产生风险。
方弘:传唤超时具体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周小羊律师:传唤其实也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行为,所以不可以超时。因为,超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严格来说,如果超过的时间非常长或者对嫌疑人进行变相传唤或者是变相羁押,在刑事领域,甚至有可能会涉嫌非法拘禁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可能会构成滥用职权罪。
所以,这对执法的民警来说风险也是非常大的。
方弘:法院的处理判决结果认定相关的公安机关对于传唤的程序是违法的,违法传唤时间虽然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就是按照国家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判决公安分局赔偿冯勇军一天的误工赔偿金近316块钱。事实,上在实践当中延时传唤甚至是延时羁押的情况也并不少见,作为被延时羁押的当事人,是不是都可以依此来进行维权?
周小羊律师:延长时间传唤,在治安行政案件当中,我相信应该不是很多。本案有可能是公安机关没有按照自己的操作规程来办理相应的手续。因为,在治安案件中,多传唤一个公民两小时,对公安机关来说也没有多大的意义。
实践当中,真正危害非常大的其实是刑事案件当中的变相传唤或者超期羁押,刑事案件的传唤有明确规定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但是,在实践当中,好多不是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也都是按照24小时来进行传唤的,并且也存在连续传唤,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案件进入立案、侦查、羁押之后,刑事案件中又确实存在超期羁押的行为。作为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需要计算当事人羁押的时间有没有超时。如果公安机关存在超期羁押或者变相拘禁、连续传唤的情况,要及时提出相应的举报和控告。犯罪嫌疑人也应该把相应的凭据、细节记录下来进行相应的维权。
我觉得这个案件是非常典型且值得宣传的。虽然,本案只是一个治安案件,而且传唤也只超时了两个多小时。但是,当事人非常好得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并且也胜诉了,这其实是一个很好的示范!
方弘:确实是这样。有一些被传唤或者被羁押的当事人,他可能不太了解自己的行为应该被羁押多长时间。通常是公安机关说羁押多长时间就羁押多长时间。其实法律对羁押的时间是有明确规定的。如果公安机关变相传唤或者是超过了法定的羁押时间进行羁押,被传唤人或被羁押人都可以维权。但是,现实生活中这样的维权案例并不常见,您觉得是什么原因?
周小羊律师:比如说治安案件传唤超时,一般老百姓也不懂,要把开始传唤的时间跟离开的时间去和传唤证上对比,看一下有没有超过12小时或者24小时,大家没有这个敏感度。很多人也觉得传唤超时了几个小时,没有必要去打这个官司。
冯勇军提起这个诉讼,对他来说成本很高,要付出很多的时间成本和其他方面的精力。所以,大家不愿意去做这个事情。
而刑事案件中,当事人更是处于一个弱势地位,因为公安机关、检察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有很大的主导权。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因为超期羁押或者其他问题去激怒司法机关的话,也就只能是把这个事情给忍了。
所以,被羁押者发现超期羁押而去提起举报控告的行为在现实当中确实比较少,大家还只能忍气吞声。当然,正是因为大家都不主动对这种违法情形进行追究和控告,就导致这种状况一直存在。
方弘:法院虽然认定郫都公安分局对冯勇军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规,但在讯问笔录中,未注明其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法庭质证认为,警方对冯勇军的强制传唤超时2小时42分,法院判定郫都区公安对冯勇军的传唤行为违法,对冯勇军的《行政处罚决定》亦被撤销,并承担冯勇军误工赔偿金315.94元。
诉讼法学家,北京大学教授陈瑞华说,从公安、检察院的情况来看,超期羁押已经成了一个顽疾,在公安越权对公民的刑讯逼供、非法扣押、非法窃听等一系列活动中,只有行政权的膨胀,只有行政权对公民权利的肆虐。
的确,超期羁押的背后是对行政权利监督的不到位及无效监督。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能够做出这样一个判决,值得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