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05:24:52来源:法律常识
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受让方维权案例再现
1. 2013年1月19日,原某晖公司与某源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约定:拍卖标的为原某晖公司整体股权,拍卖底价110万元,并约定在拍卖人收到买受人全部款项后,委托人应在一个月内协助买受人办妥股权变更手续,否则视为委托人违约。
2. 当月,姜某通过某源公司以110万元拍得某晖公司整体股权,并与某源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姜某于2013年2月17日向某源公司交纳了全部款项115. 5万元(含佣金)。
3. 原告姜某诉称:《委托拍卖合同》一份,该合同第二条约定,拍卖人收到买受人全部款项后,委托人应在一个月内协助买受人办妥股权变更手续。但直至2013年12月3日才履行上述义务,诸被告行为已明显构成违约,并造成姜某的损失。请求依法判令诸被告连带赔偿姜某损失人民币54862.50元(以115.5万元为本金,从2013年3月18日至2014年1月22日按照银行年贷款利率6%计算的利息)
4.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姜某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人民法院关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受让方维权案例裁判要点
姜某能否以其股权拍卖款被占用,要求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计算利息主张损失问题。法院认为,姜某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首先,姜某经拍卖竞得股权,并支付拍卖款和佣金,是依合同约定主动履行义务的行为,并不存在拍卖款被不当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利息这一法定孳息,因此,姜某主张拍卖款的利息损失,缺乏法律依据。
三、律师关于股权转让双方主张违约赔偿之意见建议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司空见惯。你或许经历过股权转让,要么把自己所持股权转让给他人,要么自己从他人处受让股权。那么,股权转让合同你是怎么签署的呢?本律师结合实践经验,特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供你参考。
1.股权转让合同双方的主要风险
一般来说,对股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来说,如果股权转让款是分期付款的话,则过早的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受让方不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转让方就此存在收款不能的风险。
对于受让方来说,支付股权转让款后,如转让方及标的公司不予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则在外观上,受让方股权资格与身份存疑。同时,还有标的公司未披露的债务承担等风险(本文对该风险不予讨论)。
2.股权转让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
(1)以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为依据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一方履行了义务,另一方不按合同履行其自身义务的,如已履行义务一方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则一般以股权转让合同对违约责任的约定为依据。
(2)如没有约定,受让方不得主张股权转让款占用利息
从法律上来说,股权转让合同中的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转让价款。那么,如果受让方支付转让款后,转让方迟延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受让方可以向转让方主张股权转让款的占用利息吗?不能。因为,从法律上来说,股权转让合同中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转让价款,转让方收取转让价款具有合同依据,其并不存在不当占用资金的情形。可见,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没有约定,则受让方无权向转让方主张转让价款的利息。
(3)一方主张另一方赔偿损失的,须举证证明己方损失金额
股权转让合同的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如果起诉要求该方赔偿损失,那么就需要向司法机关举证证明己方损失的存在,否则,亦不能得到支持。
3.股权转让合同应设计违约责任条款
根据上面的分析可知,对于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来说,要想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利,就应该在转让合同中约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如承担违约金多少元,或者支付按多少利率计算的利息等。否则,可能存在维权不能的结果。本文案例就可以充分说明,股权转让合同违约责任约定的重要意义,值得我们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