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05:36:44来源:法律常识
【案 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柳州市XX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某,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
代理人:国晖律师事务所。
被告:柳江县XX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某,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
原告诉称,2019年9月1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柳州市XX装饰有限公司装饰工程合同》,为被告位于柳州市柳江区某工业园的办公大楼进行装饰装修,双方对施工时间、施工方式、工程价款等均予以约定。合同签订后双方针对施工工程进行了预算,并签署了施工预算单,双方约定整个工程的装饰装修工程款按照预算单的总金额结算。在施工过程中,原告应被告要求,额外增加了部份工程的施工以及施工中所用材料的代购,双方均对增加的工程的工程款及代购的材料金额予以了确认。
施工完工后,经原告与被告结算,截止2020年3月10日,被告仅支付了134万元,目前被告还欠138845元装修款未予结清。
现如今,所装修的办公大楼早已交付使用,余下的装修费用被告就是不结清。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不予支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办公大楼装修款138854元,利息9800.7元(以138854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5.4%支付利息,暂计从2020年3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26日止,5个月15天,此后的利息支付至装修款支付完毕时止),本息合计148654.7元。
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原告在起诉状中所陈述与事实不符,答辩人与原告签订《柳州市XX装饰有限公司装饰工程合同》后,施工过程中,答辩人一直按约支付费用,原告未按约定进行装饰装修,部分材料不符合约定,答辩人入住后存在很多质量问题。2020年3月10日答辩人与原告签订装修工程补充协议一份,对整改及剩余尾款进行了约定及确认,并预留5万元作为原告的质量保证金,质保期限为签订补充协议起一年内,即2020年3月11日至2021年3月10日。期间无重大质量问题,答辩人才予以支付。其余装修期间款项,答辩人均已按约支付给原告,反而是原告在收到答辩人款项后,并未就其需要整改的地方,进行整改,答辩人多次催告,原告均不予理会,至今未按答辩人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没有相关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原告是否存在违约?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剩余装修款?
【处理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柳江县XX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柳州市XX装饰有限公司装修余款50000元(该款已包含保证金50000元),原告柳州市XX装饰有限公司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双方互不追究其他民事责任、债权债务终结;
二、本案诉讼费3271元,减半收取1635.50元(原告柳州市XX装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柳州市XX装饰有限公司承担817.50元,被告柳江县XX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818元。
【国晖南宁律师案例评析】
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柳州市XX装饰有限公司装饰工程合同》,原告为被告位于柳州市柳江区某工业园的办公大楼进行装饰装修。后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但双方就整改方案存在分歧,故被告没有支付剩余装修款。
原告起诉后,在国晖律师的介入下,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被告一次性支付50000元结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