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07:03:08来源:法律常识
年底将至,又迎来一波辞职潮。随着天气变化,很多年轻人想到南方城市避寒,亦或者是觉得世界如此大,想去外面看一看。可是,向原单位辞职申请后,就可以安稳的到新单位工作了吗?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1日,受援人刘某与A医院建立劳动关系,后因刘某需要工作调动,于2018年12月向A医院递交辞职申请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关系。但是A医院一直未向刘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并且在刘某入职以来,A医院未依法缴纳其劳动保险,也未向刘某发放取暖费等福利补贴。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均无果。随后刘某到金昌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刘某符合法律援助标准,给予援助。2019年5月20日援助律师李伟向金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被受援人A医院向受援人刘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依法缴纳2017年8月至2018年11月的社会保险并支付取暖费等福利费12700元。
仲裁结果
经金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A医院向受援人刘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受援人刘某自愿放弃福利补贴。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办案体会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受援人刘某以辞职信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受援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以来,一直没有给受援人足额缴纳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给受援人依法足额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金。
(金昌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李彬 王世梅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