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07:10:57来源:法律常识
对于较大金额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了防止当事人虚假诉讼,人民法院除了审查原告资金来源外,还会审查当事人的资金往来,我们俗你的“银行交易流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之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就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因此,对于存在虚假诉讼或者对于仅提供借据等债权凭证而被告否认借贷已实际发生的案件,人民法院会重点审查当事人的银行交易流水,原告无法提交的,可能存在败诉的风险。
但是,并非较大金额的民间借贷案件,一定要有相应的银行交易流水才能胜诉,我讲述一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办案经过,供大家参考。
一、收案经过
(一)初步了解案情
2021年5月,当事人曲某电话向我咨询,有人在21年前向其借款了110万元至今未还,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回钱?
接到电话后,我头都“懵”了,21年前110万元可不是个小数目,这么长时间未还,当事人为何没有向法院起诉?
电话中,我简要地询问了当事人以下几个问题:1、是否可以提供银行交易流水?2、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是否可以提供书面的催收记录?3、为什么这么长时间未偿还借款,借贷双方是否存在特定的亲属关系?并请当事人准备好相应资料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面谈。
当事人回复如下:1、没有银行流水;2、没有书面的催收凭证;3、存在远亲关系。
(二)与当事人面谈
当事人来办公室后,向我提供了两份证据,一份《借条》(于2008年1月27日对前期借款汇总补充出具)、一份《还款承诺书》。研究两份证据后,我告诉当事人,诉讼时效没有问题,借款人之子于2019年6月16日出具了《还款承诺书》, 系债务的加入,其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可以起诉借款人及其配偶、儿子。
但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银行流水,客观上也无法提供,20多年了,即使当时有银行流水,也可能银行系统也无法打印了,对于本案是否可以胜诉,我告诉当事人,存在一定的风险。在此情况下,我详细询问了当事人出借资金的来源即当事人当时是否有出借能力,借款人借款的用途、被告是否会否认借款行为已发生等情况,当事人一一作了回答。
二、庭前准备
除了撰写起诉状外,我请当事人与借款人之子微信联系,进行催款,目的是如果其回复,可以印证借款事实确实已发生。
三、开庭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法庭重点询问了借款原因、款项交付、当事人的出借能力等问题,当事人均一一作出了符合常理的回答。被告亦未对借款事实否认,仅被告三(借款人之子)认为不是债务加入,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四、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办案体会
1、对于民间借贷案件,情形何止万万千,法律或司法解释不会简单机械地规定某一种情形支持或不支持,比如规定大额借款没有银行水就不支持,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案件具体情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2、收案时应向当事人提示代理案件存在的风险点,我提示当事人,没有银行流水,如果对方否认借贷行为发生,可能存在败诉的风险,当事人完全理解我的观点,没有提出任何不合理要求。
3、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要有信心。如果判断当事人并非虚假诉讼,要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能补充证据,提示当事人补充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