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07:15:08来源:法律常识
----钱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退赔金额从一审1.3亿到二审认定52万
引言
近日,笔者接到几个咨询电话,都是已经被判处缓刑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被告人的电话,他们的案子进入了执行阶段,虽然被判的是缓刑,有人身自由,但是他们发现自己的账户都被冻结了,名下的房产也被法院查封要进入拍卖程序,经过询问执行法官他们才了解自己的退赔责任远远超过自己的想想,根据一审刑事判决书,他们要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退赔义务动辄几百万乃至几千万。对于他们来说倾家荡产还不足以完成退赔义务,有可能一辈子都处于被法院强制执行的状态,只要有收入,就要被执行。他们的崩溃与绝望我隔着电话也能体会。
在P2P集资犯罪案件中,财产辩护,尤其是对帮助非吸人员财产的追缴或责令退赔范围的辩护,往往被忽视,追缴和责令退赔究竟应以违法所得为限,还是需要对参与吸收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文分享一个笔者亲办案例,给大家做参考。
【案情简介】
钱某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犯罪嫌疑人,其职位是团队经理,属于职级较低的团队负责人,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且退赔投资人损失,该案投资人损失高达1.3亿。钱某300余万元银行存款被法院冻结。
辩护思路:
1、研判法律依据,理清退赔范围。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已经明确了被雇佣人员的退赔范围,即: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该《意见》中对于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也做了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根据《意见》,涉案员工属于“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的人,他们的退赔范围包括: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总的来说就是他们从帮助行为中获取的款项。投资人的本金属于非法吸收的资金,应当追缴,但是不属于涉案员工的退赔范围,应该由直接、间接获取该资金的人进行退赔。对于本案中集资参与人通过刷POS机和手机APP付款两种方式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公司的第三方收款平台中,最终到达公司账户。该事实有证人证言及审计报告、银行明细为证。没有证据证明钱某获取了集资参与人的资金。钱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所得仅限于其在职期间领取的工资及提成。因此,其退赔范围应该以工资及提成为限。
2、积极寻找证据证明在职期间收入。辩护人在接收委托之后,积极寻找能够证明钱某在职期间收入的证据,收集到其在职期间所有的工资条,与其工资账户银行转账凭证相互印证,证明其在职期间收入,共计52万余元,让法庭对于该部分事实的认定有据可依。
3、坚持同案同判,统一裁判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人民法院对于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案件应该进行类案检索,辩护人将检索工作做在前面,将相关的指导案例、评优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参考案例汇总提供给承办法官。在某某法院审理该案同案的一审判决书中判定除主犯之外,其他从犯的退赔范围为在职期间的收入。根据同案检索、同案同判的原则,辩护人认为,同一个案件、同一类案件的审理标准以及审判原则应该一致,因此,希望二审法院能够将该案的退赔标准统一化,某某法院的判决更符合立法解释的本意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此,钱某的退赔义务应该明确为其在职期间的收入即52万元。
4、呼唤公平,以情共鸣。公司老板或者实际控制人,往往在公司成立之初就建立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模式,并且为逃避自身退赔风险,早早转移了名下财产,他们直接获得投资人的资金,并迅速转移,在到案之后分文没有。而员工往往出于赚取劳动所得的目的应聘到公司并参与相关工作,在公司资金链断裂之后或者老板跑路之后才获知自己的刑事风险。他们名下的财产大多是自己或家庭成员共同多年积攒的合法收入购买。在无法查封扣押公司老板、实际控制人的财产的情况下,查封、扣押并最终执行员工名下的财产用以偿还投资人的本金损失,这显然有失公平原则。
案件结果:
二审经过辩护,法院认定其在职期间收入为52万元,并且判定钱某的退赔义务以其在职期间收入为限,二审宣判后,法院将钱某300万存款退还钱某。
【典型意义及律师点评】
第一,司法实践中常常混淆“退赔投资人损失”和“退赔违法所得”两个概念,辩护人一定要弄明白这二者的区别。如果判决书中表述为:“继续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那么退赔范围为投资人的损失,往往是一个天文数字,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会查封、扣押你的合法财产进行退赔。如果判决书中表述为“继续退赔其违法所得”那么承担的退赔范围将仅限于其在职期间的收入,即工资、提成、佣金等。在辩护的过程中,应该把认定违法所得金额、明确退赔范围辩护作为一个重点。
第二,法院的判决应当明确退赔金额。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因此,法院的判决应当是具体明确的,有具体的退赔金额,如果判决中没有具体的退赔金额,被告人是可以提出上诉要求明确退赔金额的。
第三,司法实践中存在业务员的合法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形,出现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通过辩护律师或者家属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对与案件无关的财产、账户的查封、扣押、冻结。
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规范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程序。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