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07:26:44来源:法律常识
谁是谁非
近日,“男会计挪用公款930万,766万用于打赏女主播”的新闻引发社会关注。女主播该不该退还打赏的钱款?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打赏主播属于消费行为,钱款是主播的劳动报酬,不应退还,也有专家认为,打赏主播属于赠与行为,并非女主播善意取得,这笔赃款应当予以追缴,不仅主播要退钱,平台也应当退钱。
那么您认为挪用公款打赏女主播的钱,女主播和平台该不该退还?
(图为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覃学文律师)
答案揭晓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覃学文律师认为:
首先要判断打赏的钱该不该退,我们应当先判断打赏的钱的来源,对来源进行去分析,如果说打赏的钱来源合法,无论打赏的行为认定为是消费行为,还是赠与行为,主播和平台都没有义务进返还。但如果说打赏的钱涉及到刑事犯罪,也就属于赃款的范畴,根据刑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务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追缴,其中跟这个案例当中最近的一条,“(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很明显女主播的行为,属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因为766万用于打赏女主播,而女主播不过在这个平台上表演一些节目,那么表演行为跟打赏行为之间明显不符合市场的规律。我们现实生活中,我看一场电影两个小时或者看一场明星演唱会,所支出的电影票和演出票也就几十块钱到几千元不等,因此女主播直播一场收入766万不符合我们法律上所讲的善意取得的条件,按法律应当予以追缴。同时如果说平台在过程当中也有提成,我认为平台跟主播都应当将这笔钱进去返还,包括法院也应当对这笔钱进行去追缴。
法条链接: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对“善意取得”的规定,受让人可善意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为:
(1)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的财产;
(2)受让人是善意的;
(3)受让价格合理;
(4)受让人已实际占有动产或登记为权利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全面细化,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规则体系。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的问题,即:善意受让人的“善意”如何认定、交易价格是否“合理”、合同效力是否影响物权善意取得。其中,对于动产交易: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