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08:51:58来源:法律常识
经典案例
案例【4-2】
黄某龙与张家口市万龙运动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龙公司)因股东知情权纠纷产生诉讼,该案历经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个阶段。在二审中,黄某龙与万龙公司就黄某龙关于要求查阅万龙公司自2003年6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产生争议,黄某龙委托律师向万龙公司发送律师函,该函表明了查阅的请求、范围并说明了查阅目的,但公司未予理会。
具体解读
那么,股东委托律师向公司发送查阅账簿的律师函,而非以自己的名义向公司发送查阅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其能否查阅呢?
法院在裁判时认为,
首先,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的规定
黄某龙作为公司股东在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且目的正当的情况下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其次,该案中虽然黄某龙并未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万龙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但该法律规定上述前置程序的目的应是规范股东查阅对公司较为重要的会计账簿时的行为,并为公司档案留存相应书面材料,因此,对该前置程序的理解不应过于僵化,在该案中黄某龙委托律师向万龙公司发送律师函(该函表明了查阅的请求、范围并说明了查阅目的)的行为也应视为履行了上述前置程序规定。再次,万龙公司在对涉案律师函的书面回复和该案审理中,均未提出黄某龙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更未就此提供相应的证据。最后,虽然上述法律规定中只明确了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对会计凭证并未明确规定,但考虑黄某龙在该案中主张其查阅会计账簿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且其仅是万龙公司的小股东,从利益平衡以及确保信息真实的角度,也可以不对股东知情权的范围限制过于严格,将会计凭证也纳入该案可以查阅的范围。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股东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簿,首先需要依法向公司提出请求,表明目的;其次,公司认为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的,可以拒绝提供、责令说明理由;再次,公司对于股东查阅财务会计账簿的前置程序不宜过于僵化,对股东提出请求的形式也应当灵活;最后,关于会计凭证的查阅权,存在一定争议,司法实践中的观点也不统一,应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分析。本案中,考虑黄某龙小股东的身份及其查阅目的,判定可以将会计凭证纳入查阅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