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在其他城市找律师,政府法律顾问行政应诉

时间:2022-12-01 10:02:0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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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中标后的企业与行政主体合作,后无指标不让供货,千万损失谁来担?

河南某企业中标后生产电暖器产品,与当地行政机关合作生产。行政机关以无指标为由不让供货。15000台其中有13000台还未使用,企业预损失预计成本及利息加起来近千万,是否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招商协议?

本案例其实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与行政机关签订合作的招商引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二,如果是行政机关在签订协议之后没有履行协议,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协议。如果履行不了或者违约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二

陕西西安某农家乐,企业于2018年应行政机关召回返乡创业。 2018年开始建设,现在正在建设,占地18亩,当时宅基地审批下来,现在修高铁要拆迁,是否按照宅基地的补偿标准来补偿?对于这类的农家乐的情况会有一些复杂。补偿的标准,首先如果是登记宅基地的审批的,是以宅基地的标准进行补偿。那么,另外宅基地用于其他经营,对于这些其他附属设施都应当给予补偿。对于用于商业用途的,”住改非“或”住改商“的这种情况在征收过程当中,考虑到它的商业的这种用途,应当也给予适当的补偿。但是如何适当地补偿在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当然最终还是根据实际情况去酌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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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河南南阳某仓储企业,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地上建筑 6000多平。当时是按照类似房地产价格拍卖来的,有房产证,土地和房屋现在不是一个产权人,征收的时候,对方说自己没有土地使用权,是否要求可以要求土地补偿?

这类问题是历史遗留的问题,如果说房屋当时是按照市场价进行购买的,这是一个完全产权。那么征收的时候是地税,房子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给予补偿。土地使用权可能留下的历史的遗留问题产权登记不一样而已,但是这个权属应当归房屋所有权人,所以说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它是地随房走的,买了这个房子其实就是买了这个地。所以对土地是跟随房屋一起补偿。那么房屋评估的市场价,这里面就含有了本身的土地补偿费用。

所以,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也发现对于这种产权登记不一的,可以按照这个可以去补办手续。自然资源部还专门出台了关于土地跟房屋信息不一致的情况下,去办理相应的手续来解决这类问题。我们也办理过类似的案件,因为土地登记信息跟房屋不一致这种情况下,提供相应的证据之后,可以去补办房地一致,信息一致的这种手续,以防止将来就像这个案例一样产生纠纷,是非常不利的。

案例四

吉林某纸箱包装企业,拥有国有工业用地3000平,建筑面积1900平,有土地证、规划证。因为附近要建机车展览园,所以要拆迁。建展览园属于公共利益吗?是不是公共利益?首先公共利益在法律上它没有给予一个准确的定义,但是在国有土地补偿条例当中有规定哪些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已经作出了列举,比如说交通、能源、旧城改造等等,有很多做了列举的。当然该条例列了一个兜底条款,有其他的这种情况。

所以,建展览园那就要看如何定性了。展览园是谁建设的?是行政机关建设的还是为了旧城改造,还是说为了城市规划建设的这种需要?所以,公共利益的概念非常的广泛。所以,具体还要鉴定,还需要进一步提供建展览园的相关的一些具体详细的立项等相关的这些证据。比如资金的来源都有可能是决定的标准。如果是行政机关建设的这种情况下,应当说这些都属于公共利益,还是属于公共利益的情形。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个范围还是比较广泛的,所以,跟公共搭上关系的,与行政机关相关的,很多都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在这个法律上,因为没有一个具体的公共利益的需要的规定,在实践过程当中,公共利益的范围也是非常广泛的。

案例五

北京某仓储公司租赁了行政机关土地十亩,属于招商引资企业,2013年建厂房,地上建有办公楼,12000多平,现在要拆迁。当事人问律师租的地可以要求土地补偿吗?

租的土地一般看有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和产权证,如果就单纯去租的地,没有取得相关的土地使用证、产权证这些将来补偿的,主要就是地上付出的钱,可以要地上付出的钱。对于土地补偿费是没有的,没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用。尤其是在北京很多是出租的,没有取得这些房屋产权证书,主要补偿的还是地上物的费用。对于土地的补偿一般情况下是没有给予的,但是当然也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看。因为有的是取得了相关的产权证书,这些可能就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同样是租的地,因为租集体土地,它是有一定的历史遗留问题在里面。所以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具体对待。

案例六

某招商引资的企业,拥有国有出让土地20亩,没有办土地证,建筑一万多平方米,现在征收方以没有土地证为由,按照集体土地标准补偿是否合理?这个属于招商引资的企业,本身它是一个国有土地出让土地,虽然没有办证,如果有其他的比如说土地出让合同,有关的招商引资协议还有按照国有土地的标准出让程序已经出让了,交了钱了,这些虽然没有办土地证,产权仍然是国有土地。

如果已征收了,那跟有没有证其实没有必然的这种关系。实际的物权要考虑它实际的归属,是国有土地那当然是按照国有土地的标准进行补偿的,不能因为它没有证据就按照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补偿,这是不合理的。

案例七

湖北宜昌某企业国有划拨土地, 2011年通过国资局国家自己买的土地,32亩左右,房屋面积5000多平,买以后一直在办过户手续,没有经营,当时评估了1550万出让金不让交, 2021年下限期拆除通知。 2021年6月16日强调是否可以按出让土地标准进行补偿。划拨土地的历史遗留问题,当时如果是划拨土地,是不能按出让的,如果说因为出让金不让交,那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土地的出让和划拨它是有差别的。

在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可以及时地向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律师会根据法律规定、地方政策、相关部门的文件通知以及相关的案件判例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我们咨询,行政诉讼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我们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地解决。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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