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11:10:02来源:法律常识
孟某驾车与同向行驶、驾驶三轮电动车的陈某相撞发生事故,致陈某受伤昏迷,两车及停放在道路西侧许某的另一辆轿车部分损坏。经交警队认定,孟某负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在询问笔录中,孟某陈述“其不小心撞到电动三轮车的左后侧,陈某倒下后,三轮车继续前行了一小段”。后经鉴定,陈某构成十级伤残,其将孟某及车辆承保保险公司、许某及车辆承保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时没有过错,无责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何种情况下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均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法院认为:许某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正常停放于停车场内,系被动参与到涉案交通事故中。根据现场照片及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孟某驾驶车辆撞到陈某驾驶的三轮车后,陈某倒地昏迷,三轮车受撞击惯力影响又行驶了一段距离才与许某车辆再次相撞。陈某受伤系孟某车辆碰撞所导致的交通事故造成,与许某车辆没有事实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许某车辆承保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的赔偿责任。被告孟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明裁释法
无责赔付并不是“绝对无条件赔偿”。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虽然具有公益性质,但从本质上仍然属于责任保险的范畴,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付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抛开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只讲损失发生后无条件的保险赔偿,显然不妥。根据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付义务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无过错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仍然包括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在确认无责赔付时,仍需确认无责车与受害人伤亡等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