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5 11:22:06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古蔺法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进行宣判,该县男子黄某某因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驾,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8年9月18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其女儿行驶至古蔺县古蔺镇滨河路时,被侦查人员查获。经检验,黄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92mg/100ml。2019年5月10日,公安机关依法对黄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019年12月30日晚,取保候审期间,黄某某在参加亲友的“结婚宴”上饮酒后,于当晚21时许再次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并搭载其妻子回家。黄某某在行至金兰大道交警大队路口处时,遇到交警路检,为逃避检查,他立即驾车从该路口转向古蔺镇滨兰路,但随即被拦截的侦查人员查获。经抽血检验,黄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34.1mg/100ml。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事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及情节,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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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曾方 方霞
编辑丨樊鸣霄 责编丨杨茜 谢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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