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13:04:58来源:法律常识
近期几起信用债违约事件曝出,业内人士认为,2018年债市风险或持续释放。在此背景下,券商作为中介机构,提高项目准入门槛、做好持续督导、完善事后处置机制成为趋势。
券商须加强风险识别能力
Wind数据统计显示,今年以来,大连机床、丹东港、亿阳集团、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4家发行人出现债券违约,涉及金额达41.09亿元。面对这些违约事件,各债权人高度关注兑付事宜,一些券商开始拿起法律武器起诉发行人。目前,已有中山证券、中信证券、国开证券相继起诉债券发行人。东海证券作为受托管理人未能尽责,被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中山证券因“16亿阳03”“16亿阳01”分别提起诉讼,另有国开证券因春和集团短融违约在当月提起诉讼。此外,中信集团2014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14丹东港MTN001”)持有人(即债权人)会议显示,债权人全票通过授权中信证券聘请律师进行诉讼等多项议案。
2018年丹东港再度违约后,受托管理机构东海证券收到地方证监局警示函。其中提到东海证券作为丹东港5.6亿元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机构,在债券存续期内没有持续有效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没有持续有效关注发行人的资信状况,没有对相关情况进行持续有效跟踪和监督,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受托管理责任,违反了相关规定。
联合信用副总裁兼评级总监艾仁智表示,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融资在整个社会融资总量中所占比重稳步提升,推动直接融资增长,优化了我国社会融资结构。同时,债券市场正从信用膨胀转向信用紧缩,债券违约趋于多发。
东北证券固定收益大金融首席研究员李勇称,监管对中介机构加码在意料之中,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放在三大任务之首,未来一段时间严监管是大势所趋。
做好风控是关键
第一创业证券首席分析师李怀军指出,整体来看,2017年债券违约风险点已由2016年的行业风险转移至公司自身经营风险层面。在去产能持续推进的背景下,部分行业面临集中度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加速重组并购的现状,未来在债券发行的尽职调查过程,承销商需要对于行业变动以及公司所处行业位置有清晰了解。
面对债券违约风险的增大,券商作为中介机构如何应对债券违约,减少债券违约对债券持有人造成的伤害成为重要课题。
“券商在承揽、承做债券的过程中,应做好信息披露,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投资人披露发行人相关信息。”李勇表示,部分信用资质较弱的债券,应采取信用增信措施、在债券合同中设计保护性条款。
“我们公司在立项层面准入门槛很高。”某证券公司固收业务负责人表示,首先判断公司的违约风险,其次在后续资金使用上严格审查,券商作为受托管理人,对受托管理过程一定要做到严格细致,“例如要说明募集资金怎样使用,披露每个月重大事项,我们会对这些信息披露逐条排查,通过现场走访了解情况。”在整个过程中要体现券商的勤勉尽责,尽量把工作流程和事项做到留痕,如果后续出现违约情况可以保护自身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李勇看来,在出现违约风险时,作为中介机构,券商应及时站出来协调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沟通各方诉求,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当债券违约确切发生时,券商应协调进行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在具体业务策略上,他建议,在债券的承揽、承做、承销过程中,券商应严格做好风控,对于资质较差的项目应拒绝,建立项目追责制度,谁做的谁负责。(记者 林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