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13:56:0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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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网4月16日讯(记者 郑倩楠) 工程监理应具有服务性、科学性、独立性和公正性,但是,建设工程监理领域还存在着制度性漏洞,急需进行改善。青岛市政协委员、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魏慎礼建议,改变建设工程监理单位选任方式,改变建设工程监理费用支付方式,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能力及职业道德,住建部门要全面、全过程、全方位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监理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保障国计民生的重要制度。实施监理制度,对提高建设工程的工程质量、缩短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方面具有显著的效果,对工程建设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虽然,工程监理制度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在实践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对实行工程监理的目的及其在工程建设中的地位仍缺乏认识,甚至不认为监理单位是工程建设中独立的一方。同时,在监理业务的承揽方式上,存在着转包监理业务、出租资质、挂靠监理证照等乱象。鉴于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由建设单位支付监理费用的现状,在工程因建设单位资金不到位及其他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甚至成为“半拉子”烂尾工程时,还会出现监理单位履行了监理合同,而监理费用长期得不到支付的情况。
为正确处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之间的关系,避免造成监理力度薄弱、侵害各方合法权益的现象,青岛市政协委员魏慎礼建议,改变建设工程监理单位选任方式,由目前的建设单位自行选聘监理单位改为由市住建部门选任。工程监理合同可由建设单位、住建部门、监理单位三方签订,强化住建部门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要改变建设工程监理费用支付方式,住建部门可以在下发相关工程开工许可手续的同时,责令建设单位依据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相关建设工程监理费用取费标准等因素,要求建设单位预交一定数额的工程监理费用。”魏慎礼还认为,应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能力及职业道德,住建部门要全面、全过程、全方位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从根本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确保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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