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15:43:24来源:法律常识
【案 由】贩卖毒品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88年生,户籍地:广东省东莞市xx镇xx号,因涉嫌贩卖毒 品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抓获,因吸食毒品,于当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处于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7月8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29日14时许,福田派出所民警接举报人“小黑”举报称: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一名长期在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附近一带贩卖,且吸食毒品的男子。该局根据这一线索让小黑通过微信“HAN”找该男子被告人陈某,要1个K粉,并通过微信转了人民币1000 元给陈某,约定通过叫滴滴专车的方式来送K粉,当日晚上19时15分滴滴车司机在东莞卓越时代广场拿到装有毒品K粉的档案袋,20时30分许滴滴司机在深圳市福田区大中华希尔顿酒店门口将装有毒品K粉的档案袋交给“小黑”,随后民警将装有毒品K粉的档案袋扣押,并对扣押的疑似毒品K粉称重(净重0.43克,经鉴定查扣的疑似毒品K粉检出氯胺酮成分)。
2019年7月4日14时许,“小黑” 再次来到福田派出所称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某,当晚19时许,“小黑”在民警的控制下,通过微信联系了陈某并约好以1000 元1个的价格购买2个K粉,并通过微信转2000 元给陈某,陈某收下钱款后答应于2019年7月5日0时许将2个K粉送至深圳市福田区。7月5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将毒品送至深圳市福田区xx酒店门口时被福田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民警在被告人陈某所开汽车的驾驶座上查获疑似毒品K粉2小包(经称重分别净重0.90克、0.75克,经鉴定均检出氯胺酮成分),同时在其驾驶的轿车副驾驶位的储物柜内查获疑似毒品开心水粉末3包(经称重分别净重0.97克、0.85 克、0.96克,经鉴定均检出N, N一二烯丙基-5-甲氧基色胺成分)和疑似毒品K粉3包(经称重分别净重0.70克、0.76克、9.99克,经鉴定均检出氯胺酮成分)。
2019年7月8日,被告人陈某举报和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林某(已逮捕,另案处理)。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认罚。
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存在立功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存在特情介入情节,毒品在公安机关控制下交付,社会危害较小;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数量较少,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争议焦点】
被告人陈某能否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的日期不予折抵刑期;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涉案毒品等依法予以没收、扣押。
【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的家属委托国晖律师为犯罪嫌疑人陈某辩护,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对被告人进行会见,阅卷等了解案情。国晖律师从被告人陈某具有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辩护,最终为被告人争取了最轻的量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XS0369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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