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17:50:18来源:法律常识
2022年2月,张某娟发现其丈夫康某于2021年7月30日与被告某金莲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内容为康某自愿以经济帮助的形式补偿给付某金莲37000元,付款方式为本协议签订时一次性付清。事后康某承认其与某金莲存在不正当婚外情关系。张某娟得知,自2020年4月24日至2021年6月15日,康某与某金莲来往期间,共向某金莲转账35628元。以上,某金莲共取得不当得利款72628元。张某娟认为,某金莲所收款项属于夫妻共同收入,康某补偿满金莲37000元及向某金莲转账35628元的行为系无效赠与,某金莲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返回上述款项。
某金莲辩称,张某娟不是协议签订人,也不是打款人,张某娟并非本案不当得利的相对人,我因与康飞的婚外情关系而受到伤害,康某支付37000元的事实并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情形;3.康某向我转账35628元仅能证明转账事实,不能证明转账用途,其中10000元转账系康某为我看病所用,7000元系帮我信用卡套现所用,故上述转账并非康某赠与的费用。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张某娟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康某与某金莲保持婚外情关系期间,康某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向某金莲转款10033.01元,双方分手时,康某又以经济帮助的形式补偿某金莲人民币37000元并签订了《协议书》,上述款项虽然由康某经手赠与给某金莲,但该款系康某与张某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该赠与显然非因夫妻日常生活所需,康某与某金莲存在婚外情关系,违反社会基本道德准则,故该赠与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损害了张某娟的财产权益,应认定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据此判决某金莲返还张某娟赠与款47033.01元;
某金莲既损失了青春年华,现在好不容拿到的点点金钱补充还被要回去了。本律师认为:为人还是要踏踏实实好,不要走歪路,不要恶意去破坏他人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