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刑事案件谁能委托律师,减刑|王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沐邦刑事辩护律师做罪轻辩护

时间:2022-10-02 23:56:12来源:法律常识

【摘要】

王某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被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

在接受王某家属委托后,沐邦刑事辩护律师通过会见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详细阅卷等活动,在了解案情后,为王某作了罪轻辩护。

法院庭审时采纳了沐邦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王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减刑|王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沐邦刑事辩护律师做罪轻辩护

#刑事辩护律师#案例

【案情简介】

案外犯李某伙同他人在灞桥区某小区租赁房屋,开设卖淫窝点组织实施卖淫活动。被告人王某加入该卖淫窝点后,开始只是负责接送嫖客,后来受李某指使,用自己的维信、支付宝二维码收取嫖资。嫖客支付嫖资到王某账户后,王某按照指示,将收受的嫖资再转交其他同伙。某日,该窝点被公安机关查获,随后王某等人被抓获。

本案被公安机关以协助组织卖淫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以协助组织卖淫罪提起公诉。经法庭依法审理,在听取被告人辩护律师的罪轻的辩护意见后,对被告人王某作出了相应的处理。王某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对于法院作出的判决,被告人王某和家属均能正确对待,予以接受。

【本罪辩护要点】

1、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协助组织卖淫虽不是直接组织他人卖淫,但却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起了重要作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不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

对于本案检察机关以王某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对其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王某等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所犯罪名成立。

对此,王某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

2、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分别规定了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对这两种罪应当如何区分,如何定性,分歧较大。从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罪名与罪状分析,两罪是以组织卖淫活动过程中行为的分工来划分的,因此在认定“组织卖淫”与“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时不能简单地以作用大小为标准,而应根据组织与协助组织行为的分工来认定。

在组织卖淫活动中直接进行安排、调度,居于重要分工的行为人,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论处。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从犯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论处。如果不是对卖淫的卖淫活动直接进行安排、调度,而是在外围协助组织者实施其他行为,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或为直接组织者招募、雇佣、运送卖淫者,为卖淫安排住处,为组织者充当管账人、提供反调查信息等行为的,则都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而仅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本案中,王某在整个卖淫团伙中起的是管账人和运送者的角色,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来论处。

3、量刑情节

对于本案,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可以看出王某具有酌定从宽的处罚情节。

(1)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对于坦白情节,应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2)王某系初犯及偶犯,其人身危险性及主观恶性较小,不具有太大的社会危险性,综合考虑其犯罪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具有酌情予以从宽处罚的情节。

(3)王某此前无任何违法不良行为,且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认罪认罚,悔罪彻底。

综上所述,王某在归案后,积极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从《刑法》的立法宗旨来看,惩罚只对犯罪的是一种处罚手段,而其最终目的是让犯罪分子能认识到自己的罪行,能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因此辩护意见建议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而法院也最终认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作出了相对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拆迁人 刑事案件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