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3 13:58:06来源:法律常识
□记者 牛鹏远
●故事
7岁那年,“焦炸丸”有次到小区楼下玩儿,恰好碰见邻居老王在楼下遛狗。这只狗叫“毛毛”,但不是老王的,而是他朋友老张出国旅游,暂时寄养在他家的。
当“焦炸丸”从老王身边跑过时,“毛毛”突然追了上来,由于老王没带牵引绳,没能及时拦住狗。“焦炸丸”以为狗要咬人,吓得边哭边跑,不小心绊到台阶摔倒,磕掉了一颗大门牙,鲜血顿时从嘴里流了出来。
●引“条”据“典”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损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损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释法
◆问:“焦炸丸”没被狗咬到,也不确定当时狗是否有咬他的意图,但磕掉门牙是事实,老王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老张作为狗的主人,有没有责任?
◆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原:狗造成他人损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不能仅局限在扑、抓、咬等攻击行为或者吠叫、龇牙等方面,还包括狗自身潜在对他人或他物的危险性。虽然“焦炸丸”没被狗咬到,但他磕掉门牙与狗的追赶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当时老王采取了安全措施,给狗戴上牵引绳,也许就不会发生狗追人的事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老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老张是狗的主人,也就是饲养人,但事发时他并不在场,没办法对狗进行直接管束和控制,老王当时是狗的直接管理人,应当采取安全措施而未采取,因此,侵权责任由老王承担更合适。
◆问:假设事发时,老王给狗戴了牵引绳,“焦炸丸”因为好奇,趁老王不注意偷偷挑逗狗而被咬,老王需要承担责任吗?
◆曹原:在这个假设中,虽然老王给狗戴了牵引绳,尽到了“采取安全措施”的责任,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句话的意思是,一旦狗咬了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即便他们自证无过错也没用。
不过,该法条还有后半句“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在假设中,“焦炸丸”趁老王不注意偷偷挑逗狗而被咬,存在一定过错,所以老王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还有一种假设,那就是老王遛的这只狗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如藏獒。在这种情况下,即便老王采取了给狗戴牵引绳等安全措施,即便“焦炸丸”是故意挑逗狗被咬伤的,但由于老王本身的行为违法,故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因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问:假设寄养在老王家的这只狗比较值钱,有个小偷趁老王家没人时入室偷狗,没想到这只狗勇猛无比,小偷不敌,被狗咬掉一只耳朵。这种情况,老王要承担责任吗?
◆曹原: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按该法条规定,一旦狗咬了人,老王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他如果想减轻或免除责任,除非证明小偷耳朵被咬掉这件事,是对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在该假设中,小偷是因为去偷狗而被狗咬伤的,按常人理解,他在偷狗前应该做好被狗咬的心理准备,或者做好预防被狗咬的措施,事实上却没有,属于法条中规定的“重大过失”,所以,老王不需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