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17:50:37来源:法律常识
网络赌博犯罪研究(十二):关于棋牌游戏公司涉嫌开设赌场罪案件无罪辩护的几点思考
作者:黄佳博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传销、网络赌博等网络犯罪案件。
网络棋牌游戏公司涉赌的新闻屡见不鲜,网赌害人,依法严惩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但是,严打棋牌游戏公司需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宜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盲目扩大打击范围,在笔者看来,网络棋牌游戏公司涉嫌开设赌场罪案件存在一定的无罪辩护空间,前提是这些公司必须至少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涉案游戏公司手续完备、资质齐全
合法合规的游戏公司除了具备常规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手续外,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还需具备《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版号等手续,并且还需要到相关部门进行相应的备案和审批。实务中涉嫌开设赌场的游戏公司多数资质存在问题,如果涉案的游戏公司手续完备、资质齐全,不等于该公司不存在犯罪行为,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证明该公司并非为了犯罪而成立的公司,可能存在开发游戏被他人利用进行赌博的可能。
第二,涉案游戏公司未采取逃避侦查的技术措施
实务中专门开发网络游戏供他人赌博的公司一般都会采取逃避公安机关侦查的技术措施,比如将网站服务器设置在国外、高频率更换服务器地址、域名、定期将后台数据进行无痕化清理、与代理、“狗推”、三方支付等合作方使用加密通信或黑话切口进行交流等等,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会给公安机关取证造成障碍,也能从侧面证明涉案游戏公司“心虚”——要么是设立相关网站就是为了供他人赌博,要么就是明知他人利用游戏网站进行赌博。反之,如果不存在上述逃避侦查的技术措施,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公司业务的合法性。
第三,涉案棋牌游戏公司不存在回购游戏币的行为
根据《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在网络游戏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所提供的虚拟服务,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它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说得通俗点,就是钱充进去了,就只能进不能随便出(什么情况下可以出,游戏产品或游戏公司服务终止的时候,详见《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
实务中,被定性开设赌场的网络棋牌游戏公司基本上都存在回购游戏币的行为,要么直接从玩家手里回购,要么通过银商间接从玩家手里回购。不管是采取哪种方式进行回购,都能实现虚拟货币向法币(国内一般是人民币)的转换,这就使得纯粹的游戏变成了一种赌博活动。
反之,涉案棋牌游戏公司不存在回购游戏币行为则是公司涉案人员无罪辩护要点之一。
第四,涉案游戏公司采取了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在棋牌游戏公司本身不涉赌的情况下,不排除有人利用该游戏组织他人赌博的可能。如果涉案棋牌游戏公司在不存在回购虚拟货币的前提下也采取了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避免游戏被他人用于赌博活动,那么,笔者认为涉案棋牌游戏公司相关人员不存在与他人开设赌场的共谋,有更大几率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举例来说,棋牌游戏公司在用户可以看到的游戏界面(前端)通过明显的方式频繁提示禁止赌博活动,同时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制定用户服务协议,并且与代理签订相关的禁止利用游戏赌博的声明等等。
第五,相关游戏公司案发前已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限期整改
根据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对于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企业,由文化行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上述规定只是部门规章,法律和司法解释层面并未规定文化行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的整改和查处是认定涉案游戏公司涉嫌开设赌场罪的前置程序,也就意味着就算没接到相关部门的整改通知相关游戏公司也有可能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抓。但是,如果在案发前接到整改通知并且积极整改,能否成为无罪的辩护要点之一?笔者目前无法下结论,但认为可以一试。
以上是黄佳博律师对棋牌游戏公司涉赌案件无罪辩护的思考,抛砖引玉,不太成熟,欢迎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