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5 20:12:11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概要:
2021年5月1日D某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
自2017年以来,D某在某建筑材料市场倒卖装饰涂料(属于“三无产品”),经营模式是根据客户需要,D某向其他涂料经营者买进后倒卖或D某在自己的小作坊加工配置后出售。2019年9月,D某疑似遭人投诉,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戴某储存在民房中未销售的装饰涂料查封。D某害怕工商部门发现其销售的装饰涂料是假冒伪劣产品,便在被查封当晚私自撕毁封条,秘密将装饰涂料转移处置。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后报案,公安机关以D某涉嫌盗窃罪立案侦查并上网追逃,2021年5月1日D某被抓获归案。
D某对自己偷偷转移处置被查封的装饰涂料的事实无异议,但辩解自己不是盗窃,害怕工商局发现自己销售的装饰涂料是假冒伪劣产品才转移处置,同时表示记不清所转移、处置的装饰涂料的数量和货值。
公安机关以D某涉嫌盗窃罪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徐晓云律师作为D某辩护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捕的律师意见书,认为D某主观上没有盗窃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被工商局查封的财物不宜成为D某盗窃的对象,且盗窃罪是数额犯,案值无法确定,建议对D某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检察院对D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D某被取保候审。
【刑法条文】《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意见书
区人民检察院: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接受D某亲属的委托,指派徐晓云律师担任D某涉嫌盗窃一案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依法会见了D某,听取D某的陈述和辩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提出以下意见,请求贵院对D某作出不予批捕决定。
【辩护律师目前了解的案情简况】
辩护律师会见了D某,获悉D某在某村租赁一间民房专门储存装饰涂料并倒卖,2019年9月份被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辖某工商所查封,当晚D某将查封涂料转移,但自称记不清数量,2021年5月1日D某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
辩护律师目前无法获悉案件其他证据材料,对案件性质的判断有一定的局限,但该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也极具争议。如果D某供述属实,辩护律师认为D某处置自己被行政机关查封的财物的行为不宜被认定为盗窃,理由如下:
一、D某转移处置自己被国家机关查封的财物不宜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包括他人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其中“占有权”是指他人基于物权对他人财物的控制、保管的事实状态。国家机关对查封财物的“占有”是因国家强制力而产生的“强制占有”,本质上是国家强制权强制的结果,而非他人基于物权对财物的占有权能。故基于国家强制力而产生对财物的“强制占有权”不是盗窃的对象,客观上国家机关根本无意控制、管理财物,对财物的“临时占有”只是临时性强制措施。正因如此,嫌疑人盗窃自己被国家机关扣押的财物是否构成盗窃罪在司法实践中有巨大争议。
本案中工商局虽然查封了D某的装饰涂料,但工商局只是也只能是对装饰涂料的强制查封、扣押,无权对装饰涂料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占有、收益、使用、处分,本质上是国家权力对物的一种强制保存状态,是固定证据的一种方法。因此,辩护律师认为D某侵犯的是工商机关对装饰涂料查封、扣押的强制权,本质上侵害的是执法权,而不是工商机关对装饰涂料的占有权,不宜认定D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二、D某主观上没有盗窃他人财物的故意。
盗窃罪主观故意的内容是基于非法占有目的,明知他人财物而秘密窃取。本案中,D某的装饰涂料被工商局查封,查封状态只是让D某对装饰涂料行使所有权受到了限制,并未丧失所有权,主观上没有认为查封后的装饰涂料就变成工商局的财物。D某转移处置是因为害怕自己的装饰涂料被鉴定为假冒伪劣产品,会受到更重的处罚,为给自己“止损”而转移处置,主观上没有窃取他人财物的故意。
三、涉案装饰涂料数量无法确定,无法估值,无法确定涉案金额,不宜认定盗窃犯罪。
四、D某的行为后果不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必要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五、D某的家属愿意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D某被取保候审后随传随到,保证不干扰侦查、审查起诉工作。
综合上述意见,辩护律师恳请贵院对D某作出不批捕的决定。
此致
区人民检察院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徐晓云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