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17:57:06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苏某的老公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另一女子刘某发展婚外情,并在交往期间多次转账给刘某,总计金额达23万多元。后苏某发现老公出轨和转账记录、购买记录,为维护夫妻共同财产,特向法院起诉刘某归还财产。
【办案思路】
委托人苏某的诉求是让刘某归还唐某给其的转账。梳理委托人提供的证据资料,同时结合委托人及其老公周某的陈述,确定将刘某作为被告,苏某老公唐某作为第三人,主张第三人向被告赠与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应当予以返还。
【办案过程】
确定办案思路后,本所律师对关键事实和证据进行了梳理,列出初步的证据目录,准备立案:
1、苏某与唐某的《结婚证》;
2、唐某给刘某钱财的银行流水、微信转账、支付转账等资料。
但庭审过程中,刘某代理人提出:
1、唐某给刘某的转账是借给刘某帮还网贷和房贷的,该笔转账属于借款,不属于赠与,原告主体不适格;
2、第三人唐某多次口头以及微信上让刘某归还钱款,证明唐某给刘某的钱财属于借款;
3、唐某给刘某发的5.2元,131.4元,6.66元等微信红包是属于人情往来,唐某有权处分,不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不应主张归还。
我方律师当场进行辩论:
1、唐某与刘某未对双方之间的金钱往来明确为借款,且刘某未有还款的意思表示以及行动,故唐某向刘某转款属于赠与行为;
2、唐某与苏某系夫妻,双方未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唐某向刘某赠与钱财未经苏某同意,属于擅自处分,赠与行为无效。
【案件结果】
最终,委托人的大部分请求得到了支持(法院认为微信红包符合人情往来的形式)
【分析总结】
本案中关键点在于唐某向刘某转账的是借款还是赠与。该笔钱款的性质认定不同,其法律关系也就有所不同,这也关乎我方委托人是否有权向刘某主张归还钱款的关键。
同时需注意本案中,刘某与周某之间的金钱往来无论是被认定为借款还是赠与,刘某都应归还相应的钱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