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19:47:14来源:法律常识
保险诉讼44-兄妹三人争保险遗产(2016)苏0113民初152号
南京的一个案例,兄妹三人,老大是哥哥62年出生,老二是姐姐63年出生,老三是妹妹69年出生,老三请了律师,把哥哥和姐姐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自己继承保险遗产。
案情也算是比较简单,兄妹三人的父亲98年过世,12年5月三人的母亲戴某也过世,7月三人达成关于遗产分割的协议。
之后发现母亲戴某有两笔身故保险金遗产共计10.6万,生前由其工作单位投保,受益人法定。现在对这笔遗产如何分割,产生了分歧。
原告妹妹认为应该按照之前协议划分,自己一人领取全部;姐姐和哥哥认为之前的协议不包含这两笔保险金,姐姐认为之前分给自己的较少,要求领取一半,哥哥认为自己应该领取三分之一。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戴某(兄妹三人的母亲)生前未立遗嘱,故戴某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原被告兄妹三人作为戴某的法定继承人,均有权对戴某遗留的遗产进行继承。
继承过程中,原被告兄妹三人于2012年7月签订了协议书,对戴某遗留的房屋和双方父母遗留下来的现金、存折、各种证券以及戴某的医疗费、保险费、丧葬费等财产进行了处分。该协议书应是三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效力,均应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内容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协议书约定了房产由哥哥继承,哥哥自愿一次性付给姐姐15万元;父母遗留下来的现金、存折、各种证券以及母亲的医疗费、保险费、丧葬费等姐姐分得10万元,其余归妹妹所有。
现被告姐姐已按照协议的约定取得戴某名下房屋的折价款15万元和医疗费、保险费、丧葬费等10万元,故本案诉争的保险利益应归原告妹妹所有。
因保险公司尚未进行理赔,故法院确定戴某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由原告妹妹继承,即戴某的保险理赔款。哥哥和姐姐的抗辩:与原告所签协议书中未包括诉争的保险利益的意见,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法院判处,戴某的保险理赔款由其小女儿继承。
受益人最好可以指定到个人名字及身份证号,并确定收益份额。
保险公司不会去过问这件事情,对于他们而言,钱给谁都是给。但是对于投保人或者被保人而言,真到了领取理赔款的时候,可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没有结婚的时候,受益人可以填写父母,结婚后受益人可以填写配偶或者子女,有了一定年龄了,受益人最好写自己的子女。